新安洁(83137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5-087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9月 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包括辞职、解聘及任期届满等原因的离职),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离职: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对独立董事离职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除本制度第三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北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保障履行的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七条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应当在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会可以在高级管理人员聘用期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的 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全部公司文件、资料、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资料;移交完成后,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资料清单或离职确认书。 第三章 离职后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和其他文件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公司的保密信息,在依法公开前,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应持续履行任职期间作出的且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并及时向公司报备承诺履行进展。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忠实义务、保密义务、未尽事宜或未履行承诺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制定对该等人员的追责方案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启动追责程序。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追责决定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公司通知之日起 5日内向董事会提出异议,并由董事会确定异议是否成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制定、解释及修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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