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园牧场(002910):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 工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兰州庄园牧场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等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 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 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具有履行业务约定和确保业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或团 队,能够按时保质完成约定的工作;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要求,具备良好的执业 质量、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五)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 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 构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 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 选聘和单一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 定资质条件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3名或 以上具备特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直接指定会 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关事项的方式。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 作,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 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 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审查,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 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 质量、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情况, 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核查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 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 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 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独立董事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事前认可及独 立意见,包括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 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的恰 当性(如适用),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是否充分、恰当等。 (六)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 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 业务约定书。聘期为1年,自公司每次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下次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止,可以续聘,续聘 不需要重新招标,但仍须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仍需由审计委 员会进行质量评价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 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 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 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 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一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 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履约,不得将业务约定书 中的工作义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 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 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 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 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 计算。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 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 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 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 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 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 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 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 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当提前30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 务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 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 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 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 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相关业务约定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 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 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 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 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 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 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 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致使公司不能按期 披露定期报告的; (四)发生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 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修订,提请股东会审议批 准。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会 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同时废止。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9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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