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园牧场(002910):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与合理性, 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 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 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三条或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本公司与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五条第(二)项 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外。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 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 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 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 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 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 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四条第(四) 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 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 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三条 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及时披 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 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第十四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四 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上述 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实时关注公司是 否存在被关联人或潜在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 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 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 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 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 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 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等。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 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以下关联方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 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 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酬; (三)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四条 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且交易价格公允、未对公司利益造成倾斜;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履行诚信义务,做好关联 交易信息保密与披露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 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修订,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2023年3月)同时废止。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9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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