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特科技(30017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11日 16:31:11 中财网
原标题:鸿特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社会投资者与公司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被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1.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1.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
5.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公司的发展战略;
2.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 公司的文化建设;
6.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三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四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公司应当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二十三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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