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腾精工(871553):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1553 证券简称:凯腾精工 公告编号:2025-054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7《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利润分配包括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10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分配依据,并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分配总额和比例,避免出现超额分配情形。 公司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拟实施中期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应当以最近一次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基准,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 第九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净利润的30%。 如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者投资需要的,公司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的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3000万元或者公司未来12个月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第十条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现金分红方案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方案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方案泄露。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重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诉求。 第十四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政策出现变化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本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决定。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实施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应在股东会决议后的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以及披露要求,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十八条 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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