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腾精工(87155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1553 证券简称:凯腾精工 公告编号:2025-066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9《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制定、管理与考核的专门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人事部、财务部等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核算与兑现。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经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其中董事的薪酬与考核方案,由董事会报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薪酬的管理与发放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经营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的薪酬体系应当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如下: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八条 公司董事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包括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承担的具体任务、岗位职责,实行“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的结构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根据股东会确定的具体津贴按月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其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行“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的结构薪酬制,按公司月度和年度考核办法计算发放。 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单项激励,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激励。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税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自任职决议生效当日起计算,由公司统一发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薪酬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本人工作职责变更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股权激励计划需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做出扣减工资、津贴或解除职务的议案,对董事的处罚由董事会报股东会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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