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腾精工(87155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11日 22:25:21 中财网
原标题:凯腾精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1553 证券简称:凯腾精工 公告编号:2025-050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3《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条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北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北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北交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向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印章或公司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前应当告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并于公司披露公告时予以披露: (一)关联交易;
(二)提供担保;
(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四)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五)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且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动;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的80%或者被强制处置;
(八)北交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无法按时履行前款所述职责的,应当披露尚待核实的事项及预计发表意见的时间,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四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北交所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五节 交易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十六条 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披露。

第四十七条 本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审议及披露标准适用北交所《上市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

第六节 关联交易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四十九条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节 股票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或北交所认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五十三条 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五十五条 北交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北交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实情况;
(三)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四)传闻内容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节 股份质押和司法冻结
第五十六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七条 对于股份质押的情形,应当说明质押股东和质押权人基本情况,股份质押基本情况及质押登记办理情况等。质押股东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当说明股份质押的目的、资金偿还能力、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对于股份司法冻结的情形,应当说明股份冻结基本情况,并说明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被冻结人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当披露股份冻结对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被冻结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第五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险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一)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暂不采取措施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九节 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五)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六十三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四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六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第六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六十八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六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拟在 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本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北交所《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减持计划除应披露前款内容外,还应当说明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第十二条规定,以及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负面事项或重大风险;减持股份属于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持有的,减持计划还应当明确未来12个月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七十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应当在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最先发生的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未公开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将信息向董事会进行汇报,并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七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文件形式对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分工,明确责任和要求及上报时间;
(二)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完成编制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确认;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汇总定期报告,并落实有关信息;
(四)提交审计委员会、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安排信息披露。

第七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各部门信息报告责任人将本部门的信息整理形成文字稿件,并收集整理相关备查文件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确认;
(三)董事会秘书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初稿并进行审核; (四)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告,以及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七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由双人操作,设置经办员与复核员,确保信息披露文件、报备文件、公告类别、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交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五)协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等规定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六)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审核和披露的职责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七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七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并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各自的信息管理职责,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向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七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八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证券或相关衍生产品募集说明书上的签字;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审议公司定期报告会议文件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审议公司临时报告的会议文件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
(四)独立董事在述职报告及独立性自查报告上的签字;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制度规定的履行职责特别说明上的签字。

第八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是其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职责的证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签字是真实、有效的,并对其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公司所有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记录,均由公司证券部统一存档保管。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 在公司信息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第九十条 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范围和保密责任参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执行。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九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审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十四条 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及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九十五条 公司加强对外宣传文件的内部管理。

对外宣传文件包括:
(一)公司的宣传手册;
(二)公司网站宣传资料;
(三)新产品、新成果发布会资料;
(四)路演、业绩说明会、情况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机构调研、媒体来访等与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所提供的资料。

第九十六条 对外宣传文件发布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需对外发出的文件应向证券部提交,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发布,必要时需由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长审核,经董事长审批通过后发布。

第九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在公司网站上发布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财经媒体或行业媒体等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九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一百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与公告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证券部应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一百零一条 查阅涉及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公司证券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零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该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不影响公司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制度中“以上”“达到”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零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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