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2)删除了《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章节及其他关于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法定职权,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3)明确董事会成员中应有1名职工代表董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醴陵醴陵经济开发区
瓷谷大道。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醴陵经济开发区瓷谷
大道。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
|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 新增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 第十八条
公司由湖南华联瓷业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而来,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湖南华联瓷
业有限公司出资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
认购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发起人名
称、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如下: | 第二十条
公司由湖南华联瓷业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而来,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湖南华联瓷
业有限公司出资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
认购。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6,000 1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元。
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发起人名称、认
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如下: |
| 第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的股份总数
为【251866700】股,全部为人民币普
通股。 | 第二十一条
251,866,700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
|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1
起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
|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同一种类股
25%
份总数的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1
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
| |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及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
|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并向公司说明查阅信息/资料用途,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股东应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负有长期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书面同
意,股东根据本章程取得的公司信息或
资料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 |
| | 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
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
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
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
| |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
|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
| 告。 | 市公司利益。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
| |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五)审议以下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
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以下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
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50%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或提供劳务、
出售产品、商品、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
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
内。 |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或提供劳务、
出售产品、商品、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
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
内。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 |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
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己按照相
关规定履行审计、评估和股东大会特别
决议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十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超过人民币3,000万,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
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计、评估和
股东会特别决议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超过人民币3,000万,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十五)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
| |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对外披露。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对外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算
超过公司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经审计
30%
总资产的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 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对外披露。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对外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累计算超过公司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经审计总资产的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
|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
能力。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
批对外担保权限,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和经济责任。 |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
能力。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审批
对外担保权限,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
经济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2/3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2/3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并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
| 集和主持。 | 集和主持。 |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5
收到请求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10%
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5
在收到请求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10%
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 | 第五十五条 |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
|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
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涉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股东大
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时,股
东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
|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
|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
|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 |
|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湖南证监局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湖南证监局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
|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
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
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应当在股
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
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
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
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 |
| | (三)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
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关联事项形
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该关联交
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必须经
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
为: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
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独立董
事人数。
2、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
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
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 | 第八十六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一)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
为: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
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独立董
事人数。
2、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
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 |
| 的独立董事人数。
3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应
将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给董事会,经董
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监事
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2、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
主选举产生。
3、监事提名人应将监事候选人名单提
交给监事会,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
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和监事候
选人提名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
数时,方可进行表决。
董事候选人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职责。
(三)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
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办
法如下: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 | 人数。
3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通过公司
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
式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4、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将
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给董事会,经董事
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选
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提供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数
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进行
表决。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
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二)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如下: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
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
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
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
事的当选。
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
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
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
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的当选。 |
| 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
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按得
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
表监事的当选。
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
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
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
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的当选。
(四)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
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
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
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
进行说明。 |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
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
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
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
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
|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
|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 |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的结束时间,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
票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
|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
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之日就任。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
| 第九十四条 | 第九十八条 |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
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 |
|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
| |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 第一零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
|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以下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
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
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
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以下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如因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
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
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该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
| 满后3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竞业禁止义务的持续时间为其任职
结束后2年。 |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该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
然有效。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竞业禁止义务的持续时间为其任职
结束后2年。 |
| 新增 |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代表大会
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
董事6人、独立董事3人。公司设董事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人、职工董事1人。
公司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对股东会 |
| 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另行制定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负责。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
|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
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为单数且不
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业人士。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
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会作出说明。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五)项
规定的事项享有的决策权限为:
(一)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
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就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
事项享有的决策权限为:
(一)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
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
|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的资
产抵押和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
决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资
产抵押和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
决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三)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十五)项 |
| (三)董事会办理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
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
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
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规定之外的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决
定。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
(四)董事会办理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
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
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
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五)公司对外捐赠金额超过500万元
的,由董事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对外代表公司处理有关事务,签
署合同;
(四)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五)董事会授予的对本章程第四十条
第(十五)项规定的事项享有的决策权
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10%以下,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
上、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10%
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以上、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
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10%
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 (三)对外代表公司处理有关事务,签
署合同;
(四)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五)董事会授予董事长就交易、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事项享有的决策权限
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10%以下,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
上、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10%
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以上、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
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10%
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六)审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人
民币30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关联交易金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下,
或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
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
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
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
易。 | 对值计算。
(六)审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人
民币30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关联交易金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下,
或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
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
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
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
易。应由董事长审批的关联交易事项,
如董事长为相关交易的关联方,则该项
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七)公司对外捐赠金额超过100万元
但在500万元以内的,由董事长决定。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
召开5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
事;但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以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说明。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
召开5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但
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以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说明。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者电
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场
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方式为记名投
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者电
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场
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
|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
项。 |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 |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
| |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
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新增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
| |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
| |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
| |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成员为单数且不少于三
名,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
| | 露。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董事会秘书1名,财
务总监1名,副经理若干名,均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
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八)对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五)项
规定的事项享有的决策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下,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
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以下;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下。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九)制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
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就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享有的决策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下,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
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下。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捐赠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
由总经理决定;
(九)制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 |
|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
|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 第一节 监事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 | 删除 |
|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第二节 监事会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1/3
不低于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6
监事会每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
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送
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
|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
3 9
年度前 个月和前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定进行编制。 |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第一百五十六条 |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
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
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
高于70%或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的,
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
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
| 发展,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
政策。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
润分配的具体规划、计划和预案:
1、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要求;
5、当时国家货币政策环境以及宏观经
济状况。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
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
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公司可以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采
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
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 发展,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
政策。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
润分配的具体规划、计划和预案:
1、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要求;
5、当时国家货币政策环境以及宏观经
济状况。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
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
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公司可以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采
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
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
|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
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于每年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态及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
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
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于每年年度股东
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态及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
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
| 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
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
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
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
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如采用股票股
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
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
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 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
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
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
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
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
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
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
|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
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如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
方案的,董事会应当披露原因。
6、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利
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进行
审议。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
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渠
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
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
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
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4、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如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
方案的,董事会应当披露原因。
6、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
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审计委员
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的
修改进行审议。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 |
| 2、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的方
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
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3、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
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
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
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4、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
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通过。同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渠
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
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以确
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的方
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
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3、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
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
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
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批准。
4、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
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通过。同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
|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
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
决定。 | 第一百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
定。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
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
式进行。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 |
|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资
预付的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有效发出
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 |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5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个工
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
子邮件方式发出的,有效发出当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
因此无效。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为公司指定的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和网
站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
|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系统上公告。
30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承继。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和网站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30
知书之日起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
| |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
| | 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
|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15
日起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和网站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
|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
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
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 第二百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
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
|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
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 |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
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公告 | 第二百零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 |
| 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
|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 ” “ ” “ ”
多于不含本数;元指人民币元。 | 都含本数;“过”、“超过”“以外”、“低
” “ ” “ ” “
于、多于不含本数;元指人民币
元”。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