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瓷股份(001216):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11日 22:25:39 中财网

原标题:华瓷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16 证券简称:华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2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1.《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情况
(1)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删除了《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章节及其他关于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法定职权,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3)明确董事会成员中应有1名职工代表董事;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下文“《<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醴陵醴陵经济开发区 瓷谷大道。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醴陵经济开发区瓷谷 大道。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新增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第十八条 公司由湖南华联瓷业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而来,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湖南华联瓷 业有限公司出资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 认购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发起人名 称、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如下:第二十条 公司由湖南华联瓷业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而来,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湖南华联瓷 业有限公司出资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 认购。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6,000 1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元。 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发起人名称、认 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如下:
第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的股份总数 为【251866700】股,全部为人民币普 通股。第二十一条 251,866,700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1 起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同一种类股 25% 份总数的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1 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及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并向公司说明查阅信息/资料用途,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股东应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负有长期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书面同 意,股东根据本章程取得的公司信息或 资料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 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 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 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新增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五)审议以下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 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以下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 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50%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或提供劳务、 出售产品、商品、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 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 内。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或提供劳务、 出售产品、商品、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 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 内。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 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己按照相 关规定履行审计、评估和股东大会特别 决议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十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超过人民币3,000万,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 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计、评估和 股东会特别决议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超过人民币3,000万,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十五)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对外披露。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对外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算 超过公司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经审计 30% 总资产的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对外披露。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对外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累计算超过公司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经审计总资产的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 能力。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 批对外担保权限,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和经济责任。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 能力。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审批 对外担保权限,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 经济责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2/3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2/3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并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5 收到请求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10% 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5 在收到请求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10% 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 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涉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股东大 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时,股 东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湖南证监局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湖南证监局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 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 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应当在股 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 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 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 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
 (三)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 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关联事项形 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该关联交 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必须经 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 为: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 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独立董 事人数。 2、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 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 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第八十六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一)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 为: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 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独立董 事人数。 2、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 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
的独立董事人数。 3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应 将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给董事会,经董 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监事 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2、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 主选举产生。 3、监事提名人应将监事候选人名单提 交给监事会,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 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和监事候 选人提名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 数时,方可进行表决。 董事候选人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职责。 (三)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 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办 法如下: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人数。 3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通过公司 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 式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4、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将 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给董事会,经董事 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选 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提供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数 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进行 表决。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 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二)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如下: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 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 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 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 事的当选。 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 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 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 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的当选。
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 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按得 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 表监事的当选。 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 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 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 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的当选。 (四)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 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 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 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 进行说明。(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 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 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 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 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的结束时间,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 票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 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之日就任。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 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第一零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以下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 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 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 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以下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如因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 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 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该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满后3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竞业禁止义务的持续时间为其任职 结束后2年。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该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 然有效。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竞业禁止义务的持续时间为其任职 结束后2年。
新增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代表大会 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 董事6人、独立董事3人。公司设董事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人、职工董事1人。 公司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对股东会
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另行制定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 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为单数且不 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业人士。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 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五)项 规定的事项享有的决策权限为: (一)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 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就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 事项享有的决策权限为: (一)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 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的资 产抵押和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 决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资 产抵押和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 决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三)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十五)项
(三)董事会办理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 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 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 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规定之外的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决 定。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 (四)董事会办理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 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 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 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五)公司对外捐赠金额超过500万元 的,由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对外代表公司处理有关事务,签 署合同; (四)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五)董事会授予的对本章程第四十条 第(十五)项规定的事项享有的决策权 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10%以下,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 上、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10% 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以上、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 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10% 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三)对外代表公司处理有关事务,签 署合同; (四)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五)董事会授予董事长就交易、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事项享有的决策权限 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10%以下,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 上、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10% 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以上、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 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10% 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六)审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人 民币30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关联交易金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下, 或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 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 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 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 易。对值计算。 (六)审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人 民币30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关联交易金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下, 或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 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 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 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 易。应由董事长审批的关联交易事项, 如董事长为相关交易的关联方,则该项 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七)公司对外捐赠金额超过100万元 但在500万元以内的,由董事长决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 召开5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 事;但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以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说明。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 召开5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但 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以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者电 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场 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方式为记名投 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者电 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场 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 项。
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 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 新增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成员为单数且不少于三 名,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董事会秘书1名,财 务总监1名,副经理若干名,均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 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八)对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五)项 规定的事项享有的决策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下,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 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以下;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下。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九)制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 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就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享有的决策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下,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 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下。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捐赠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 由总经理决定; (九)制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删除
第一节 监事删除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删除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删除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删除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删除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删除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删除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删除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
第二节 监事会删除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1/3 不低于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删除
第一百四十五条 6 监事会每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删除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删除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删除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 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送 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删除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 3 9 年度前 个月和前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定进行编制。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 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 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 高于70%或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的, 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新增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 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 政策。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 润分配的具体规划、计划和预案: 1、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要求; 5、当时国家货币政策环境以及宏观经 济状况。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 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 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公司可以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采 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 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发展,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 政策。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 润分配的具体规划、计划和预案: 1、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要求; 5、当时国家货币政策环境以及宏观经 济状况。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 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 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公司可以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采 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 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 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于每年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态及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 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 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于每年年度股东 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态及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 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 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 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 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 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如采用股票股 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 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 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 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 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 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 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 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 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 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如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 方案的,董事会应当披露原因。 6、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利 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进行 审议。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 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渠 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 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 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 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4、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如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 方案的,董事会应当披露原因。 6、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 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审计委员 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的 修改进行审议。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
2、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的方 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 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3、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 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 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 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4、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 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通过。同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渠 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 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以确 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的方 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 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3、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 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 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 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批准。 4、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 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通过。同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 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 决定。第一百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 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 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 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资 预付的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有效发出 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5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个工 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 子邮件方式发出的,有效发出当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第一百七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 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为公司指定的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
新增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和网 站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系统上公告。 30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承继。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和网站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30 知书之日起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15 日起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和网站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 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 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第二百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 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 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 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公告第二百零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
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 ” “ ” “ ” 多于不含本数;元指人民币元。都含本数;“过”、“超过”“以外”、“低 ” “ ” “ ” “ 于、多于不含本数;元指人民币 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注: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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