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工股份(920068):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068 证券简称:天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5-104 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5年 9月 1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证券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证券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十四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 审计委员会会对董事会有关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三)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 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五千万元;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 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 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交易及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 提供财务资助;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 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 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超过一千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千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百五十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百五十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对外提供担保的(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款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的,不适用前述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关联方之间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则中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零点二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三百万元。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三十九条 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 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 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 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 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 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实情况; (三)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四)传闻内容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 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 (二)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 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五) 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百分之五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 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 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 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 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二)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 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三个月以上; (十八) 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 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 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 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五十二条 公司订立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二) 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三) 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合同订立后,其生效、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或者提前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主体了解事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关于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详见公司制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披露的事项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对外信息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示董事会及股东会(如需)进行审议并对外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子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子公司相关的信息。公司子公司出现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各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公司损失。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以根据公司相关处罚制度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留用察看、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六十三条 公司外部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报送有关处理结果。 第六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应当依据公司制定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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