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工股份(92006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11日 22:35:37 中财网
原标题:天工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068 证券简称:天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5-103
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5年 9月 1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衍生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新产品的研发,产品价格、主要供货商或销售客户变化,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汇率、利率发生重大变化等);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 公司新增承诺事项和股东新增承诺事项;
(十三)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八)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九)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二十)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二十一)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二)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三)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四) 股东会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资料。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及监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一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二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上述第(一)至(三)项涉及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6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 3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自查期间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前 6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分;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应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补充,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1日
附件:《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姓名或 名称证件类 型证件号 码证券账 户联系方 式所在单 位/部门职务/岗 位与上市公 司关系知悉内 幕信息 时间知悉内 幕信息 地点知悉内 幕信息 方式内幕信 息内容内幕信 息所处 阶段是否尽 到告知 保密和 禁止内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 时间登记时 间登记 人
         注 2 注 3注 4注 5幕交易  注 6
义务

(加盖公章或董事会章)

填报日期:
注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
别记录。

注2: 填报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3: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5: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6: 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姓名。

注7: 公司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情况对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进行调整及补充。


附件:《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关键时点时间地点参与筹划决策人员筹划决策方式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加盖公章或董事会章)

注1: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发行的相关监管规则规定,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做如下提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获取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在工作中应严格控制信息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二、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一旦获取内幕信息需在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本公司证券部提交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有无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文件;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事内幕交易还涉及到刑事责任。

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相关资料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知晓本提示签名: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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