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钢(600399):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 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 错等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董事会秘书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 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 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七)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 (八)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 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拒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 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 定、处理及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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