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谷(833266):保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11日 22:45:48 中财网
原标题:生物谷:保密制度

证券代码:833266 证券简称:生物谷 公告编号:2025-099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3.17:修订《保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制度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将
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媒体对公司的报道、传闻等,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为重大信息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按照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保密义务人,应对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保密义务人是指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或公司,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负
责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文控、财务、统计、审计、核算、
新闻、电脑等工作的人员,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部信息的其它人员;
(七)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
(八)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的范围依《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制度》第二章对“重大信息”之规定确定。

第二章 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
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的直接负责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责任
人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
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为履行其分管业务的重大信息保密义务第一责任人。

公司重大信息保密义务的第一责任人指定公司各部门熟悉相关
业务和法规的人员(至少一名)为重大信息保密义务的联络人(需通过董事会秘书认可);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重大信息保密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联络人应参加所在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事项的会议,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但该联络人的保密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重大信息保密责任。

第三章 保密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
人员(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十条 重大信息知情人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前,不
得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重大信
息公开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与该信息无关的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不得在
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文件、磁盘、光盘、影音影像资料、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不准提供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
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重大信息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
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的,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部人员责任外,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传递;对于按照相关规定仍须履行保密义务的,对相关信息继续保密并将信息泄露情况上报有关部
门。

第十五条 在公司对外开展合作或经营活动时,凡涉及向对方
披露涉秘信息的,均需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六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重大信息的证券、财
务、统计等岗位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重大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七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重大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
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重
大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九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
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有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条 公司员工应对其在劳动合同期间内所获悉的、与本
公司的经营或事务相关的一切信息予以保密,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公司或机构透漏任何保密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
件或其他物品,交至上级主管人员,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保密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重大信息保密义
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保密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交所。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不履行重大信息保密义务导致公司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公司重大信息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重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
失的;
(四)违反本制度,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规提供公司重大
信息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重大信息保密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
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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