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谷(833266):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9月11日 22:45:50 中财网

原标题:生物谷: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833266 证券简称:生物谷 公告编号:2025-067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 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 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 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 工程师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 的经营范围为:中西成药原料及其 制剂的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 务;农副产品收购及加工;货物进 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保健食品 (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 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药品生 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进 出口;药品委托生产;食品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保健食品(预
 包装)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食 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 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 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 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公 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 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原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公司原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接受 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接受 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个月时间限制,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 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 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 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 本章程第三十三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 复制本章程第三十三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法律规定及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 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 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 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 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
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第三十九条 公司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 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新增条款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 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对公司及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 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 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
利益。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 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 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 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 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
 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 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删除条款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 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 用公司资金。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 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 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删除条款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 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 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 “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六)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 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 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 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 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 金;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 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公司按照本章程及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 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 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 营性资金占用。公司财务部门、审 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下 属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 况,严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况的发生。 
新增条款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 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条款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新增条款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 (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 成交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按 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 交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四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四十八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四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四十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四十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发生本条第(十二)项规 定的情形,应当比照本章程第四十 四条的规定提供审计报告或者评 估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五十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五十一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 易(除提供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 易(除提供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购买或者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 银行理财产品除外);租入或者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放弃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 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重大资 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 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 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购买或者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 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以 及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重大资 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 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 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
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 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 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 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 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 适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 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 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 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 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 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 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 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 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 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 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 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 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 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 定。 除委托理财等北交所业务规 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 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 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连续 12个月滚动发生委 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 交额适用本条的规定。 上述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公司 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 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 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 
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 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一年。 公司如未盈利,豁免使用本条 规定的净利润指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及公司与 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 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 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按照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 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 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四十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 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第四十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 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
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以 及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其他担保。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以 下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以 及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 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在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 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四十六条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的规 定。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 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 前述担保。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 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对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对 外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对外担 保,公司应按照本章程规定执行。外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对外担 保,公司应按照本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 会如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 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审议批准公 司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有权追究相 关人员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董事会 如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 批权限及审议程序,审议批准公司 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有权追究相关 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70%;第五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 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 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 生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条关于 财务资助的规定。 公司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不适用本条 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 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 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 务资助。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 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 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 生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条关于 财务资助的规定。 公司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的,不适用本条关于财务资助的规 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外财务
 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 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 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对外担保 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发生上述关联交易,应当 参照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 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 或者评估。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 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对外担保 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发生上述关联交易,应当 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 计或者评估。
第五十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 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 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 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 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 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第五十二条 对于每年与关 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 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 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 司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程序并披露。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 会在各自审议权限范围内,按照连 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审议下列关联交 易: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 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 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 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 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关联交易事项,不再纳入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范围。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董事会 在各自审议权限范围内,按照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根据法 律法规、本章程的规定审议下列关 联交易: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 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 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 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 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本章程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关联交易事项, 不再纳入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范 围。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 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 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 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 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 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 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 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 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 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 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 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 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章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告。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 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 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和/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和/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 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 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的,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删除条款
第五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 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 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 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北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北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第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北交所备 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北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六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第六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 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十四条 提案的事项应 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审 批事项;提案的内容应当有明确议 题、申请或请求决议的事项,并且 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五条 提案的事项应 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审批 事项;提案的内容应当有明确议 题、申请或请求决议的事项,并且 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 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 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 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 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 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 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 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五)股权登记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 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说明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五)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 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说明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 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 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 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 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案提出。
第六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并通知各股东。第七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并 通知各股东。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 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 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第七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七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有效持股凭证;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 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第七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 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 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六)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 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 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 体指示。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 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 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 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 指示。
第七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 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 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七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 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 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第七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股东大会。 
第七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 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第七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 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七条 表决前委托人 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 托、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 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 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 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 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第七十八条 表决前委托人 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 托、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 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 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 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 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 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 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 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八十条 股东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根据股东会的要求列 席会议。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联席董事长主 持;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 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第八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 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八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 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第八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 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第八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八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 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 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八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 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北交所报告。第八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 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北交所 报告。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 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 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 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 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的决议;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按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九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的 决议;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第九十二条 股东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 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 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 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 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 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 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 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 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不适 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不适 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规 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 方的除外。 关联股东的有关回避和表决 程序为: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规则另 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 除外。 关联股东的有关回避和表决 程序为:
(一)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 其关联关系并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 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姓名/名称,并对 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 关系、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 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 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 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 事项属本章程第九十条规定的特 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 过。(一)与股东会审议事项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在股东会股 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 露其关联关系并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姓名/名称,并对关 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系、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进 行解释和说明。 (三)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宣 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 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 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 事项属本章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 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五)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以及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情况应载入会议记录和会议纪 要。 关联股东未主动声明并回避 的,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表有权要求其予以回避;如其 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 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 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大会 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 监事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 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 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 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 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 关联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表决前,提醒 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五)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以及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 情况应载入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关联股东未主动声明并回避 的,其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表有权要求其予以回避;如其他 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 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 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会会议 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及相 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是否回 避的决定。 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 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 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 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关 联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公 司董事会应在股东表决前,提醒关 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 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 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 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九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 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报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为: 1、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 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 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 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第九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 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也可以书 面形式提名,但每一单独或共同提 名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数不能超 过拟选人数。 (二)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独立董事换届改选或者现 任董事会增补独立董事时,现任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 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或增补独立董事 的候选人。 3、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 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 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 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4、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代表 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 民主方式产生。 5、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 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候选人声明或承诺函提 交现任董事会。股东提名董事时,应当在股东 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提 交董事会,董事的最终候选人由董 事会确定,董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 格进行审查。股东会不得选举未经 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出任董事。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之前应获得该候选人的书 面承诺,确认其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 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 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 资格证明。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 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 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提名人应当撤销。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 以上,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职 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具体按照公司制定的《累 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执行。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 方法 1、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 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 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 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 董事或者监事,也可分散投给任意 的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 3、 每个股东对单个候选董 事、监事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 于该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 数,但该股东对所有候选董事或者 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 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4、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 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 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 票数。 5、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 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 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 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 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 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董事、监事的选举方式 1、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 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 立董事的比例。选举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 
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 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 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 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2、 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 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待选出的监事人数的乘积,该 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监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 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 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 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 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 (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 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 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 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 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 董事或监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 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 效,视为该股东对该项表决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 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视 为该股东对该项表决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 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 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 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 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的总得票情况,并依据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决定当 选的董事、监事。 
新增条款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就选举 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 以上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 按照公司制定的《累积投票制实施 细则》执行。董事会应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新增条款第九十八条 董事选举采用累 积投票制,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 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 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 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 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 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 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 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 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 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 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 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 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 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 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 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 补选。 (五)如2位以上董事候选人 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 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
 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 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九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照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 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 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第九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照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 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 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 单独计票并披露 :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 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第一百条 股东会审议下列 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 计票并披露 :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 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 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 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 下简称“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 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 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 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 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 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会审议 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第九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 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一百〇二条 同一表决权 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 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会采取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对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会对提
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现 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会现场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 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一百〇六条 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〇四条 会议主持人 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第一百〇七条 会议主持人 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大会决 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会决议 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〇六条 提案未获通 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一百〇九条 提案未获通 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 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大会通 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之日。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通过 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 任时间为股东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大会通 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 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会通 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 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为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 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 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 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 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 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本章程上述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外,公司独立董事以及被提 名为独立董事的候选人不得存在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不具备担任独立董事或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条件和资格,以及 不得存在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 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本条第 一款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 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 职。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 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候选人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候选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 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 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 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 期为截止日。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 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 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 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 日期为截止日。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独立 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 应的任职条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删除条款
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北交 所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定所要求的 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 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监管规定;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 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 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 的人士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 培训。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由股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由股
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3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非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独 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 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 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 项予以披露。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任期 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任期 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 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 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 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 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 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 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 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 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 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 第(四)项规定。
新增条款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可以
 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 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 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 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 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 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 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个月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 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1/2。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 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个月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 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1/2。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提议召 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删除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按规定 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按时 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 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 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披露,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删除条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 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 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2个 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 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 担的职责。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 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 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2个 月内完成董事补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 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6年,在同一公司连续 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删除条款
实发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被提 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任职的独 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不 符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条件及独 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 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 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删除条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董 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应离 任而免除或终止。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 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 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 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提出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至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删除条款
在60日内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未经本章程 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 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 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 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 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第一百二十二条 未经本章 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 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 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 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删除条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
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联席 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 公司董事会聘任适当人员担 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职工 代表董事1人。 公司董事会聘任适当人员担 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回购公司股份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宜;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 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应当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 事会权限范围的重大事项,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删除条款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决定 的事项外,董事会有权依法决定以 下事项: (一)除下列涉及委托理财、 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的事项外, 决定公司在连续 12个月内对外投 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且不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决定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 委托管理现金资产总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事 项(委托理财指公司将现金资产委 托他人管理的事项,不包含购买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证券投资 事项)。公司连续 12个月滚动发 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 为成交额,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2、决定公司证券投资总额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3、决定公司衍生品投资总额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事项。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决定公司在连续 12个 月内收购、出售资产涉及资产总额 或者成交金额累计计算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不 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三)决定公司在连续 12 个 月内用于资产抵押的资产价值累 计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且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以公司 资产、权益为他人(不包括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的债务设定抵押、质 押的,适用对外担保的规定; 
(四)决定公司除本章程第四 十六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外的担保事项; (五)决定公司单次财务资助 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累计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被资 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不超过 70%的事项; (六)决定公司在连续 12 个 月内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达到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 上,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的关联交易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规定的 经董事会审议且未达到股东大会 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公司为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资产负债率在 70% 以下时,决定单笔借款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事 项、一年内累计贷款金额不超过 3,000万元的贷款事项; (八)决定公司在连续 12 个 月内托管、承包、租赁资产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 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九)决定公司在一个会计年 度内对已计提减值准备资产的核 销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3%的事项;核销资产减 值准备涉及关联交易的,按关联交 易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的定义以及相关认 定标准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执行。 上述交易达到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 议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提供对 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 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达到股东 大会审批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批。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提供 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 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达到股 东会审批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 审批。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 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 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制 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制 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
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 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 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 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 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设 董事长、联席董事长各1人。董事 长、联席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 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长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 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 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 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 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 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 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发展 战略、规划、重大投资方案的建议;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九)其他无需股东大会、董 事会审议的审核、批准、签署事项。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发展 战略、规划、重大投资方案的建议;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长应 当积极推动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 各项内部制度。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 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 (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 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 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 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 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 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长应 当积极推动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 各项内部制度。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 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 (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 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 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 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 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 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
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重大 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 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重大 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 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 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删除条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 应当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 相关规定应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董事会决策并对 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监 督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删除条款
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促使董事会 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 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 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 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 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 于 15日。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 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 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条件,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 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 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 察。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删除条款
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不得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 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 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有关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 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删除条款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 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 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 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在行使前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删除条款
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每 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 10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议题 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 材料。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当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当提 前 10日将书面会议通知以直接送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发送给全体董事、监事、 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每 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 10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会 议通知。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 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 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 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 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当提 前 10日将书面会议通知以直接送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 做相应记录。他方式,发送给全体董事、总经理 以及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 应记录。
第一百四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第一百三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召 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2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 送给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 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 紧急情况下,经公司全体董事 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的 时间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由 董事会全体董事对临时董事会会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召 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2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 送给全体董事、总经理以及董事会 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紧急情况下,经公司全体董事 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的 时间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由 董事会全体董事对临时董事会会 议通知的事项进行审议,并由参会
议通知的事项进行审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表决即可形成董事会决 议。董事签字表决即可形成董事会决 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 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 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 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 一票。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 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 一票。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与董 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与董 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决议 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或 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现 场、网络视频会、传真、电话、邮 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决 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包括通讯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现 场、网络视频会、传真、电话、邮 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 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 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 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 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 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 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 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 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 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 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 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 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 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 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 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 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 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 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 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 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 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 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 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 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应在 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应在 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 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 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 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 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 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九条 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 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 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条 独立董事作 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 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 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 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 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 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 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 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 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 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 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建立 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五十二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 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 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 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 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提议召 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除按规定 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 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按时出 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 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 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 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 年度述职报告并披露,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 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6年,在同一公司连续 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被提 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任职的独 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八条 独立董事 不符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条件及 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 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 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 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日内 完成补选。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独立董事 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
 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 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提出辞职 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至新任 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在 60日内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 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 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 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 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 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 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 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 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 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 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细则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五条 提名委员 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 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六条 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总 经理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总经理,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及总工程师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 理人员,除符合本章程第一百零九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设总 经理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总经理,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 符合本章程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 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
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 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3 年以上。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关于董 事候选人的相关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期间,应当以 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 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四 条第(四)~(六)项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 计工作3年以上。 本章程关于董事候选人的相 关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 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 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 领取薪水,不得由公司的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第一百六十九条 在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 领取薪水,不得由公司的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每 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七十条 总经理每届 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对 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 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七十一条 总经理对 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 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应 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第一百七十二条 总经理应 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条 总经理工作 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 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 事项。第一百七十三条 总经理工 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 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副总经理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经总经理的授权分管业 务领域和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 责; (二)在职责范围内处理经营 业务和相关工作。第一百七十四条 副总经理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经总经理的授权分管业 务领域和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 责; (二)在职责范围内处理经营 业务和相关工作。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 总监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 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关注资 金往来的规范性。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财务 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 善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关注 资金往来的规范性。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董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 理、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协助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设董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协助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 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参加相关会议,查 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 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第一百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 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参加相关会议,查 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 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且不存在本 章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情形,也不 得为公司现任监事。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一百六十五条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并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 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的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会秘 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 告未披露的,自董事会秘书完成工 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 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 除董事会秘书外,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应当向董事会递交辞职 报告。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七十八条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并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 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的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会秘 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 告未披露的,自董事会秘书完成工 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 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 除董事会秘书外,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应当向董事会递交辞职 报告。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的具体规定及程序应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 合同的规定。辞职的具体规定及程序应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 合同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 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章程第 一百零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删除条款
偶、父母和子女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 监事。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关于董 事候选人的相关规定,同时适用于 监事。相关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 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人 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删除条款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的任期 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删除条款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 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公司将在2日内披露删除条款
有关情况。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 事会成员少于3人或职工代表监事 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 监事会成员的1/3时,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 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 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应当 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删除条款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可以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 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 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删除条款
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删除条款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条款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设监 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 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 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 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删除条款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删除条款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 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 监事通过。删除条款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制 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 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经股东大 会批准。删除条款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会可以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删除条款
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应 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至少保存10年。删除条款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会 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删除条款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 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 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 在规定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 在规定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 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 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编 制完成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并向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报送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北交所的规定进行编制。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 后的 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 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编 制完成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并向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报送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北交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除法 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除法 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配 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配 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 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 与分配利润。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 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 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的公 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的公 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 册资本。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 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 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股东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 的派发 事项。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实行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 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稳定合 理投资回报,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股 利分配政策包括: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实行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 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稳定合 理投资回报,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股 利分配政策包括: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稳定合理投资回报,充分考 虑和广泛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 东的要求和意愿,采取持续、稳定 的股利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 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 (三)股利分配的间隔期间 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 一次利润分配,但存在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度实现的净利 润为负数等特殊情形除外;在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 况下,公司会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如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四)发放现金股利及股票股 利的具体条件及比例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稳定合理投资回报,充分考 虑和广泛听取独立董事和股东的 要求和意愿,采取持续、稳定的股 利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 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 (三)股利分配的间隔期间 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 一次利润分配,但存在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度实现的净利 润为负数等特殊情形除外;在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 况下,公司会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如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四)发放现金股利及股票股 利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1、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 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12个月无重大 资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以下 情形之一:①公司未来 12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②公司未 来 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③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1、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 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12个月无重大 资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以下 情形之一:①公司未来 12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②公司未 来 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③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为负。 2、发放现金股利的最低比例 在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 时,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 3年内公司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 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 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量净额为负。 2、发放现金股利的最低比例 在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 时,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 3年内公司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 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 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 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 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下,采用 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可以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提出 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公司采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 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 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应当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 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 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下,采用 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公 司可以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并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公司采用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 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 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应当考
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 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 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 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 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 种渠道和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 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 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 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 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 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 渠道和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
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 权。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 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 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 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监事会对董事会执 行公司分红政策、董事会调整或变 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 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 行监督。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 权。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 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 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公 司分红政策、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 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会关 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或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
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 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 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 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 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 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 全文中披露具体原因,经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 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 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 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 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 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 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 全文中披露具体原因,提交股东会 审议。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实行内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实行
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 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内部 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删除条款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内部 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条 内部审计机 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 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 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 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三条 审计委员 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聘用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用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 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 为,应当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 定进行选聘。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 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由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聘用、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保证 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 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 绝、隐匿、谎报。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保证 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 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 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会计师事 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九十八条 会计师事 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解聘 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 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解聘 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 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 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 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的通 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电话或传真方 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 式。第二百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 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电话或其它方 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 式。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发出 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 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 知。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发出的 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第一百九 十八条规定的方式进行。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召开股 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
第二百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召开董
的会议通知,以第一百九十八条规 定的方式进行。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第二百条规定 的方式进行。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召开监 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第一百九十八 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删除条款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通知以 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电话方式通知的,由被送达人接通 电话并被告之通知事项时的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通知以 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电话方式通知的,由被送达人接通 电话并被告之通知事项时的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
第二百〇三条 因意外遗漏 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 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因此无效。第二百〇五条 因意外遗漏 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 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因此无效。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指定北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指定北
交所信息披露平台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交所信息披露平台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合并可 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 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 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 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合并可 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 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 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 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的报 纸、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的报 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网 站上公告。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北交 所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分立前 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 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 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分立 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 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 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需要减 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北交 所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网站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需要 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北交 所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 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条款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依照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弥 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信 息披露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 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 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 违反《公司 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 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 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合并 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 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因下 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因下 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 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 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 由, 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有本 章程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项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有本 章程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百一十六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 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在 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 未了结的业务;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 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 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 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活动。(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 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活动。
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应 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网站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应当 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北交 所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 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 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 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 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 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 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在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 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在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清算 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清算 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成员 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成 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 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被依 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 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被依 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 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第二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 程。(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 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第二百二十七条 股东会决 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 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依 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 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第二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依 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 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五条 章程修改 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第二百二十九条 章程修改 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百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 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等传播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第二百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 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等传播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
师;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师;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 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 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 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 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 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 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 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 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 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 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 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 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 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 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 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 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 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 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
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 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 的风险和挑战; (十)对公司有重要意义或投 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 密事项除外)。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与投 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四)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现场参观;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八)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 北交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公司应尽 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 会和路演; (四)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现场参观;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八)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 北交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公司应尽 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
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 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 低沟通的成本。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 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 低沟通的成本。
第二百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 规、北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及时、 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通过电话、 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 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 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 与监管部门、北交所、行业协会等 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 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 采访报道;第二百三十三条 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 规、北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及时、 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通过电话、 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 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 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 与监管部门、北交所、行业协会等 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 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 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 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 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 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 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 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 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其他工作。(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 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 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 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 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 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 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其他工作。
第二百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 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 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第二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注意对 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以 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第二百三十四五 公司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注意对 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以 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
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 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 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 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 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 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 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 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 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 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 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 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 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 之日举办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 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 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 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 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 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 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
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 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 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 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 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 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 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 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 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 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 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 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 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 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 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与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应当先自行 协商解决;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 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应当先自行 协商解决;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 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三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 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 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第二百三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 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 股东;或者其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 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 外的其他股东。 (五)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 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方发生北交所相关业务规 则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 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 移的事项;关联方包括公司的关联 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认定标准 依据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而定。 (六)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 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 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 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七)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 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 其他股东。 (五)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 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方发生北交所相关业务规 则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 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 移的事项;关联方包括公司的关联 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认定标准 依据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而定。 (六)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 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 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 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七)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 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八)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之和。(八)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之和。
第二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可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第二百四十条 董事会可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通 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相关纠纷提交公 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 过诉讼方式解决。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 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 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相关纠纷提交公司住所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 方式解决。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以 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以 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所 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均不含本数。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所 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百四十条 本章程所称 “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 “日”未注明交易日的,为自然日。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所 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 “日”未注明交易日的,为自然日。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 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确定。第二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未 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确定。
新增条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附 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 议事规则。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 《公司章程》同时失效。第二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公 司章程同时失效。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一 式叁份,公司留存贰份,报公司登 记机关备案一份。第二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一 式叁份,公司留存贰份,报公司登 记机关备案一份。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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