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源电气(300789):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本所已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申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已逾2025年6月30日,本所对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前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报告期指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1至6月,报告期各期末指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6月30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所用名称之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出资比例、持股比例等若出现合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前期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并构成前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或无需修改补充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和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境内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其中如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发行人境外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制作的《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经核查,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主体资格的内容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股票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1、发行人规范运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公告文件、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报、《2025年半年度报告》、《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百度搜索引擎(https://www.podms.com/,下同)、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下同)、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深交所( http://www.szse.cn/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发行人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1)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用于轨道交通智能运维机器人研发与产业化项目、轨道交通智能运维AI大模型研发与产业化项目、营销与技术服务体系升级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2)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用于轨道交通智能运维机器人研发与产业化项目、轨道交通智能运维AI大模型研发与产业化项目、营销与技术服务体系升级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持有财务性投资,亦不涉及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3、本次发行的对象 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及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4、本次发行的定价安排 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及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因此,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5、本次发行的限售期 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及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A股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7、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及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控股股东为周艳,实际控制人为周艳及陈唐龙夫妇;假设本次发行按照股票数量上限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周艳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周艳及陈唐龙夫妇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清单及相应的权属证书、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最近三年年报及审计报告、提供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结构图及章程等相关内部治理文件、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的变化情况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企查查(https://www.qcc.com/)查询,截至2025年8月31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的变化情况如下: 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富、周毅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邹燕、胡伟、关振宏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丁煜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赵刚、毕婕、宗瑞不再担任公司监事。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陈唐龙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聘任佘朝富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李勇、魏益忠、金达磊、周毅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南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陈玺为董事会秘书及副总经理。金友涛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2.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的变化情况发行人职工董事王瑞锋于2025年6月起担任西交智行总经理、董事,于2025年8月起担任西藏安智数联董事。 (二) 关联交易更新情况 根据《2025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发行人就该等关联交易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主要新增发生的关联交易及前期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关联交易更新情况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金额单位为万元): 1.关联担保 (1)作为担保方
2 唐源电气为攀西钒钛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办理最高限额5,000万元授信业务,提供5,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3 唐源电气为攀西钒钛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办理最高额限额3,000万元授信业务,提供3,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4 唐源电气为攀西钒钛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办理最高额限额2,000万元授信业务,提供2,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5 唐源电气为攀西钒钛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二街支行办理最高额限额1,000万元授信业务,提供1,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6 唐源电气为攀西钒钛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办理最高额限额4,000万元授信业务,提供5,2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7 唐源电气为攀西钒钛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办理最高限额2,000万元授信业务,提供2,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8 唐源电气为攀西钒钛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二街支行办理1,0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业务,提供1,000万元的保证担保。 9 唐源电气为智谷耘行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办理最高限额1,000万元授信业务,提供1,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10 唐源电气为智谷耘行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办理最高限额2,000万元授信业务,提供2,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11 唐源电气为唐源智控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办理最高限额1,000万元授信业务,提供1,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12 唐源电气为唐源智控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办理最高限额1,000万元授信业务,提供1,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13 唐源电气为永力为智能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办理最高限额1,000万元授信业务,提供1,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14 唐源电气为永力为智能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办理最高限额1,000万元授信业务,提供1,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15 唐源电气为永力为智能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办理最高限额300万元授信业务,提供3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16 唐源电气为永力为智能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办理最高限额1,000万元授信业务,提供1,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2.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 截至2025年6月30日,金达磊、毕婕已归还公司备用金,无其他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 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涉及的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议案、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本所认为,发行人新增的上述关联交易根据发行人实际需要进行,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定价公允,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子公司/子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工商存档资料等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2025年8月31日,发行人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共18家、参股子企业共1家。其中,新设2家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参股子企业因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名称而更新换发《营业执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等企业的具体情况更新补充如下:1.新设间接控股的子公司 (1)西藏安智数联 根据西藏安智数联目前持有的拉萨市柳梧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4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40195MAEREDTJ95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2)西交智行 根据西交智行目前持有的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8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MAENTB7064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武发加速基金目前持有的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于2025年8月29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7MAC8CQEW3M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更新如下: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文件及说明,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在履行的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主要合同情况更新如下: 1.销售合同 (1)主要销售合同 截至2025年6月30日,除前期法律意见书已披露且未履行完毕的主要销售合同继续履行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尚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前五的销售合同具体情况更新补充如下:
截至2025年6月30日,除前期法律意见书已披露且未履行完毕的贸易类销售合同继续履行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尚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前五的贸易类销售合同具体情况更新补充如下:
(1)主要采购合同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前五的采购合同与前期法律意见书披露情况相比无变化。 (2)贸易类采购合同 截至2025年6月30日,除前期法律意见书已披露且未履行完毕的贸易类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尚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前五的贸易类采购合同具体情况更新补充如下:
截至2025年6月30日,除前期法律意见书已披露且未履行完毕的借款合同继续履行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尚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具体情况更新补充如下: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最近三年年报、《2025年半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报、《2025年半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内容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根据发行人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抽查相关合同、财务凭证,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均是因正常的经营发生,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发行人因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累计增加股本12.898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归属公告,同意128,981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归属并于2025年6月18日上市流通,发行人股本总数变更为143,849,057股。信永中和对本次新增股本进行验证并出具了XYZH/2025CDAA6B0307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2025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文件及说明等资料,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发行人《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更新补充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新增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况如下:
(三) 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2025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拨款文件、网络公示的政策文件和拨款名单、银行支付凭证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取得的或递延收益转入的、依法计入其他收益的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主要财政补贴具体情况更新补充如下:
(四)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公开网站的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九、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案件资料、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报、《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下同)、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下同)、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下同)等公开网站查询,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合规管理负责人,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诉讼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政府、工商、税务、环保、住建房管、土地规划等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和百度搜索引擎等网站查询、访谈发行人合规管理负责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周艳、金楚企业。根据周艳、金楚企业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周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12309中国检察网和百度搜索引擎等公开网站查询,截至2025年6月30日,周艳、金楚企业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实质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对其访谈,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12309中国检察网、中国证监会等公开网站查询,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实质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凭证、对账单及《募集说明书》《2025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说明等文件,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更新补充如下: 截至2025年6月30日,攀西钒钛已赎回持有的广发优选配置混合(FOF-LOF)C、华泰证券省心投基金投顾-涨乐全明星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公募基金产品,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0元。 十一、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性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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