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海德(30131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318 证券简称:维海德 公告编号:2025-042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下午14:30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涛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鸿辉工业园2栋3楼公司会议室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98人,代表股份94,516,76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0.082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 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78,002,66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7.837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共87人,代表股份16,514,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2449%。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88人,代表股份273,1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025%。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共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1%。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共86人,代表股份272,9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024%。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81,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4%;反对131,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3%;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8,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553%;反对131,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098%;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49%。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79,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3%;反对133,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7%;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6,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231%;反对133,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152%;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82,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2%;反对131,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7%;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9,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482%;反对131,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901%;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79,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3%;反对133,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7%;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6,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231%;反对133,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152%;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79,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3%;反对133,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7%;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6,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231%;反对133,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152%;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7%。 3.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79,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3%;反对133,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7%;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6,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231%;反对133,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152%;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7%。 3.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82,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6%;反对131,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3%;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8,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285%;反对131,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098%;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7%。 3.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82,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5%;反对131,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4%;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8,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919%;反对131,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464%;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7%。 3.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80,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7%;反对133,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2%;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6,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696%;反对133,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688%;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7%。 3.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81,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2%;反对132,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7%;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8,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821%;反对132,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562%;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7%。 3.0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79,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3%;反对134,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6%;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5,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936%;反对134,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447%;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7%。 3.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81,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1%;反对130,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3%;弃权4,3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8,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455%;反对130,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528%;弃权4,3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17%。 3.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82,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2%;反对131,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7%;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9,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482%;反对131,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901%;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7%。 3.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80,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5%;反对133,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4%;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6,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963%;反对133,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420%;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7%。 3.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79,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0%;反对134,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0%;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6,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133%;反对134,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250%;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7%。 3.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78,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1%;反对134,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8%;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5,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204%;反对134,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179%;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7%。 3.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79,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3%;反对133,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7%;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6,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231%;反对133,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152%;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7%。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58,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03%;反对134,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66%;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5,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204%;反对134,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179%;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7%。 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陈涛、王艳、深圳市维海投资有限公司、陈立武、柴亚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五)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陈涛、史立庆、陈立武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5.01选举陈涛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4,2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3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046%。 表决结果:陈涛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2选举史立庆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4,248,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9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21%。 表决结果:史立庆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3选举陈立武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4,247,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010%。 表决结果:陈立武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六)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巩启春、李伟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6.01选举巩启春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4,247,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3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84%。 表决结果:巩启春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02选举李伟强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4,248,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9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66%。 表决结果:李伟强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周子锋律师、王琪瑶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1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