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防务(300775):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11日 22:56:24 中财网
原标题:三角防务: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内部审计
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
证内部审计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负责,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内部控制和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及完整。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于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部门,对
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审计、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
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的考核。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
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四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
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深证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证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
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
司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特定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
有关公司内部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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