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仪股份(301270):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 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及另外二名董事组成,并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委员在失去资格、获准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后,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定期对上一年度的战略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和分析; (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是否进行发展战略调整、调整的因素与范围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具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包括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自行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一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战略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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