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仪股份(30127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9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该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该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劵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动前,应当提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动,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四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三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一)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后未满六个月内;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着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劵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未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 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三)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 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 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 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 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 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 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 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 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十) 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八条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 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 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 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 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如适用); (六) 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 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 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 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股份的锁定及解锁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十四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十七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其实际离任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四十一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六章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 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在禁止买卖公司股份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三条将其所持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四)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五)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违反本制度,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本制度规定,或者违反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深交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深交所从重处罚。前款规定的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深交所将报中国证监会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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