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仪股份(301270):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强化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公司经选举产生的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均自动获得候选人资格,无须提名,如果只有一名作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则其自动当选。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如果有两名以上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委员在失去资格、获准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后,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具体工作执行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编制实施、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并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半年度及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三)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或材料进行评议,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并将书面决议及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该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半年度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五)公司内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程序如下: (一)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二)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原则上应形成书面意见; (四)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 报表,原则上应形成书面意见; (五)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就是否同意该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一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原《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同时作废。 第三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八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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