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得医药(68807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时间:2025年09月11日 23:16:09 中财网
原标题:毕得医药: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毕得医药
保荐代表人姓名:雷浩、李华东被保荐公司代码:688073.SH
重大事项提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85号)批复,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622.91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88.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2,816.0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0,899.89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2年 10月 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海通”)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2年 10月 11日至 2025年 12月 31日。

在 2025年 1月 1日至 2025年 6月 30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5年 1-6月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年1-6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目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针 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 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 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 作制度,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 内容和重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
项目工作内容
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机构提交 的其他文件,并按保荐办法要求承担相关持续 督导工作。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 机构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按保荐办法要求承担 相关持续督导工作。
2、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就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义务签订持续督导协议。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3、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 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 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各项义务。保荐机构已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 内部制度、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 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 各项义务。
4、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确保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荐机构已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5、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提供必 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容简明易 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保荐机构已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 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 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
6、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或者协助 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 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7、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 诺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 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 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 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 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 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 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保荐机 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 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承诺 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 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 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8、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健全并 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和股 份回购制度。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 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 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司及其业 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调 阅资料、列席股东会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日 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有效识别并督促上市 公司披露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核实上 市公司重大风险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已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 司及其业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回访、调阅资料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日常经 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 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风险或者重 大负面事项。
10、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项目工作内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五)上交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 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 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日内按规定 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 15个 交易日内披露现场核查报告。 
11、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情况, 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按照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该等事项。
12、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 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 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 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二)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三)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 (五)涉及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 事项;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 的其他情形。经 2025年度半年度募集资金现场检查,保荐 机构发现:公司存在但未发现募集资金账户被 司法冻结情形,公司因劳动人事纠纷导致于浙 商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账户被司法冻结 3,700.14元;经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已在 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并及时申请解冻。截至本 报告出具之日,相关账户已解除冻结。 除上述事项外,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 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3、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现下列情形的,保 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 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 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出现重大 不利变化;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三)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 术许可丧失、不能续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四)主要产品研发失败; (五)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者市场出现 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 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该等事项。
项目工作内容
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 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 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 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 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 (二)质押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 80%或者被强制平仓的; (三)上交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 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该等事项。
15、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行其作出的 股份减持承诺,关注前述主体减持公司股份是 否合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情况。保荐机构已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行其作 出的股份减持承诺,持续关注前述主体减持公 司股份是否合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1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 2025年 7 月 30日至 2025年 7月 31日对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详见本报告之“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 合规”。
17、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2025年 1-6月,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 况如下: 2025年 1月 4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暨新增认定核心技术 人员的核查意见》; 2025年 4月 24日,保荐机构发表《国泰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2025年 5月 1日,保荐机构发表《国泰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 告》《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毕 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 跟踪报告》; 2025年 6月 3日,保荐机构发表《国泰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的核查意见》。
18、保荐机构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如有)除前述事项外,不存在其他问题。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基于前述保荐机构开展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问题。

三、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1、部分产品同质化与价格竞争风险
公司作为国内药物分子砌块和科学试剂领域的先行者,凭借多年的技术积淀和产品积累,已在行业内建立起显著的先发优势。然而,随着新药研发市场的蓬勃发展和行业参与者的不断涌入,市场竞争格局正在不断发生变化。当前,中低端产品领域已呈现出明显的同质化倾向,价格战愈演愈烈。

为应对挑战,公司持续加大在行业热门前沿领域的研发投入,不断提升技术壁垒,推动产品结构向高附加值方向升级,重点发展技术密集型产品,同时优化中低端产品线的成本结构。但如果公司不能持续通过技术创新,推进差异化竞争策略,将可能陷入“比价驱动”的红海竞争,对公司未来的市场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2、知识产权风险
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多维度的风险挑战。虽然公司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防护体系,包括通过权威数据库对上架产品进行严格的专利检索,并设置“科学研究、药证申报”的内控使用限制等,但实际运营中仍可能存在风险敞口。

一方面,客户超范围使用公司产品也可能引发专利侵权纠纷;另一方面,部分具有生物活性的科学试剂产品可能落入第三方专利保护范围,使得公司面临潜在的侵权诉讼风险。

此外,公司自主开发的特色分子砌块结构和核心化合物数据库,可能存在被竞争对手通过仿制或反向工程手段复制的威胁。虽然建立全面的知识产权防护体系需要持续投入高额成本,包括专利布局、技术保密和法务维权等多个维度,但这一投入对保持公司的创新优势和市场竞争地位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意义。如何在动态平衡中既确保合规经营,又能有效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将成为公司长期发展的重要课题。

3、研发投入与成果转化风险
公司在持续创新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着研发投入与成果转化风险。作为技术密集型企业的代表,公司长期坚持高强度的研发投入,重点布局新型砌块结构、多样性化合物库及手性控制技术等关键领域,这些战略性研发项目普遍具有投入大、周期长、壁垒高的特点,涉及产品设计和筛选、开发工艺、结构确证、质量研究以及环保监管等多个维度的技术门槛。尽管公司通过前瞻性的研发布局逐步构建起核心知识产权体系,但新药研发领域的技术路线和市场热点快速演变,使得研发方向的选择面临一定的风险,若研发方向与行业趋势出现偏差,将导致研发资源的浪费和机会成本的增加。

4、宏观环境风险
公司在推进国际化战略过程中面临日益复杂的全球经营环境挑战。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特别是中美贸易关系波动,公司海外业务发展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目前公司在美国、欧洲、印度等主要医药市场均设有分支机构,境外收入占比较高,这使得公司业务容易受到国际贸易政策变化、地缘政治因素、汇率波动等宏观环境影响。若相关国家出台新的贸易限制措施或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可能对公司国际业务拓展带来挑战。为此,公司持续关注全球市场动态,适时调整国际业务策略,通过加强本地化运营、优化供应链布局等方式提升抗风险能力。

5、财务风险
(1)存货余额较大且存货跌价损失增加
2024年末以及 2025年 6月末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76,021.75万元和85,071.67万元,占同期末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 31.44%和 33.62%。2024年末以及 2025年 6月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 3,305.53万元和 3,314.49万元。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存货和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也会随之上升。

较大规模的存货将占用公司营运资金,影响经营性现金流,也会增加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风险,从而对当期会计利润产生较大的影响。

(2)汇兑损益风险
2025年 1-6月,公司产品海外收入占比较高,海外业务主要以美元、欧元或者印度卢比结算。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将有可能给公司带来汇兑收益或汇兑损失,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经营业绩。2025年 1-6月,公司发生汇兑损失 277.95万元。随着公司出口的增长及汇率波动的加剧,如果人民币对美元或者其他外币大幅升值,公司外销产品市场竞争力将有所下降,同时产生汇兑损失,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5年上半年,保荐机构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5年 1-6月,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主要会计数据2025年1-6月2024年1-6月变动 (%)
营业收入62,752.6653,220.7317.91
利润总额10,084.386,425.4256.9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340.615,183.9141.6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5,916.364,825.6322.6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611.228,967.74-82.03
主要会计数据2025年6月30 日2024年12月31 日变动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94,872.57202,712.25-3.87
总资产253,018.98241,803.514.64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025年 1-6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62,752.66万元,相较于去年同期增长 17.91%,主要系公司境外业务收入增长幅度较大,较去年同期增长 21.33%。2025年 1-6月,公司利润总额 10,084.38万元,同比增长 56.95%,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340.61万元,同比增长 41.60%,主要系公司在营业收入增加的同时,进一步推进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各项成本费用,使得业绩发生较大幅度的提升。

2025年 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1,611.22万元,同比下降82.03%,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张,为保障业务增长需求、巩固产品市场竞争力并拓展新产品线布局,公司相应增加了原材料采购支出。

2025年 1-6月,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主要财务指标2025年 1-6月2024年 1-6月变动(%)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840.5844.8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840.5844.8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股)0.680.5425.9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602.52增加 1.08个百 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2.902.35增加 0.55个百 分点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4.785.65减少 0.87个百 分点
2025年 1-6月,公司盈利能力显著提升,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同比增加 44.8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同比增加 25.9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亦同比增加,主要系公司业绩规模提升,上市公司净利润增加所致。

2025年 1-6月,公司研发费用率为 4.78%,同比减少 0.87个百分点,主要系公司在营业收入规模增加的同时稳步推进研发项目的开展,研发费用整体支出金额较为稳定。公司重视研发实力的提升,未来将结合战略布局和研发规划,持续有计划地培养和引进高质量研发人才,不断增强公司的研发能力。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公司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1、近百万种产品赋能新药研发
公司构建了全球领先的近百万种产品目录,覆盖分子砌块、生命科学及材料科学产品。同时,公司产品组合持续动态优化,重点布局 PROTAC降解剂、抗体偶联药物(ADC)、代谢疾病治疗(GLP-1)、KRAS抑制剂、CDK7抑制剂等前沿领域的特色砌块和科学试剂需求。

产品丰富度对药物研发具有关键战略价值:首先,海量可选化合物能显著提升苗头化合物筛选成功率,研究人员可在同一平台获取结构多样的候选分子;其次,针对 PROTAC、ADC等复杂药物形式的特殊需求,专业化的特色砌块可大幅缩短研发周期;再者,全面的产品线有助于研究人员探索创新靶点和作用机制,如 KRAS等传统“不可成药”靶点的突破就依赖于新型分子砌块的开发。公司凭借丰富的产品库资源优势,已成为全球产品线最丰富的药物研发试剂供应商之一。

2、极具竞争力的定制化服务
公司依托先进的合成平台与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构建了高效的定制服务体系。凭借几十项覆盖合成工艺、结构确证和纯化等关键环节的发明专利,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从路线设计到质量控制的全流程定制化服务。

在服务实施过程中,公司通过优化合成工艺与规模化生产,显著缩短交付周期并降低成本。专业的智能评估系统整合了丰富的反应数据库,运用算法对分子结构特征和反应条件进行综合分析,确保合成方案的可行性与经济性。同时,我们坚持严格的质量管控标准,保证产品纯度、结构与稳定性符合国际规范。

这种高效的定制化服务模式,结合全球营销网络与完善的质量体系,使公司能够在 2至 4周内完成指定结构的合成与交付。公司的定制化服务不仅灵活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更能有效加速其研发进程,提升市场竞争力。

3、数字化与智能化升级驱动业务高效增长
公司通过数字化平台和智能化系统的应用,实现研发、生产与供应链的高效协同,大幅提升运营效率;智能化升级提升了实验与生产过程的自动化和数据精确度,保障了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与可靠性。数字化与智能化升级的持续推进,使公司在本期实现业务和利润高效增长和市场份额的稳步提升。

公司通过数字化升级和电商平台建设,显著提升了客户体验和订单转化效率,通过快速响应客户需求,提供更灵活的定制化解决方案,助力业务扩张。平台实现了智能产品搜索和结构式查询功能,研究人员可通过分子式、CAS号或结构式草图快速定位目标化合物,并实时查看库存状态与价格信息,支持一键下单。同时,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版 COA(分析证书)和 SDS(安全数据表),并提供全流程物流追踪,从下单到交付全程可视化。电商平台成为公司连接海内外客户的重要渠道,有效支撑了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张。

4、高毛利产品结构驱动利润增长
公司通过实施“高毛利产品+高粘性产品”的双轮驱动经营策略,构建了独特的核心竞争力。公司持续创新,优化产品结构,使用大数据分析预测,满足客户需求。这种“创新驱动+客户黏性”的双结构模式,为盈利持续增长和企业长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5、卓越服务铸就全球口碑
公司凭借卓越的运营效率和专业服务能力,在全球医药研发领域建立了显著的客户粘性优势。通过北美、欧洲、亚洲三大区域中心的协同布局,公司可以快速响应客户需求,专业的技术支持团队可提供涵盖产品选择、应用指导到售后咨询的全周期服务。这种“快速响应+专业沟通+可靠交付”的服务体系,使客户满意度持续保持在行业领先水平,公司凭借卓越的产品品质与服务体系,在全球医药研发领域建立了显著的客户忠诚度优势。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2025年 1-6月,公司研发投入 2,999.67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 4.78%。公司为提升研发实力,不断创新,未来将结合战略布局和研发规划,持续有计划地培养和引进高质量研发人才,不断增强公司的研发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截至 2025年 6月,公司知识产权项目获得授权数量 139个,其中发明专利54个,实用新型专利 24个,外观设计专利 1个,软件著作权 2个,其他 58个。

所有已授权的专利不存在质押、司法查封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项目本期新增 累计数量 
 申请数(个)获得数(个)申请数(个)获得数(个)
发明专利737554
实用新型专利00124
外观设计专利0001
软件著作权0002
其他00058
合计7376139
注:本期新增申请数为报告期内新增的申请数,累计数量申请数为截止到报告期末的在申请、实审状态的申请,不包括已授权、驳回、失效等的知识产权。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如有)
2025年 1-6月,公司不存在新增业务类型情形。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合规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累计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
2025年初尚未使用募集资金金额38,899.15
减:2025年度直接投入募集项目的金额10,442.80
减:2025年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366.07
加:2025年度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638.60
2025年 6月 30日募集资金余额8,728.88
其中:存放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注]916.35
银行 7天通知存款余额7,812.53
注:包含浙商银行协定利率存款账户
公司在美国实施药物分子砌块中心建设项目时,为提升美国中心运营效率购买自动化设备,合同总价款为 150.00万美元,因资金出境过程中的境外投资备案时间过长,公司的美国全资子公司 Bepharm Scientific Inc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了募投项目部分所需资金,资金出境对外投资备案完成后,公司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自有资金。经保荐机构督促,公司已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上述相关事项。

公司 2025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形。

十一、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2025年 1-6月,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十二、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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