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梳理,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同时,根据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以及实施股份回购注销部分回购股份相关情况,公司总股本由10,463,957,657股变更为10,197,065,900股,注册资本由10,463,957,657元变更为10,197,065,900元。
| 修订前 | | 修订后 | |
| 章节 | 内容 | 对应
章节 | 内容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
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
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
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
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
称“《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
订本章程。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汽车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共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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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条 公司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穗
府办函[2005]103号文和广州市经济贸易
委员会穗经贸[2005]233号文批准,于
2005年6月28日由原广州汽车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汽有限公司”)整体
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承继原广汽
有限公司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公司于2005
年6月28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变更登记。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
440101000009080。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条 公司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穗府办函[2005]103号文和广州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穗经贸[2005]233
号文批准,于2005年6月28日由原
广州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广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承继原广汽有限
公司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公司于2005
年6月28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440101633203772F
……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
长。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
董事长。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通过,且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授权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审核意见修 | 第一章
总 则 | 第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特别
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
之日起,本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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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改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交
易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
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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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 第九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
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
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九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
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
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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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
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 第一章
总 则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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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财务负责
人)。 |
| 第三章
股份和注
册资本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自2014年至2022年,先后实施了可
转换公司债发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截
至2022年6月30日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10,463,957,657股,其中A股股东持有
7,365,337,352股,占普通股总数的
70.39%,H股股东持有3,098,620,305股,
占普通股总数的29.61%。
…… | 第三章
股份和
注册资
本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自2014年至今,先后实施了可
转换公司债发行、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回购,截至2025年3月31
日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0,197,065,900股,其中A股股东持
有7,383,697,595股,占普通股总数
的 72.41%,H 股股东持有
2,813,368,305股,占普通股总数的
27.59%。
…… |
| 第三章
股份和注
册资本 |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463,957,657元。 | 第三章
股份和
注册资
本 |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10,197,065,900元。 |
| 第三章
股份和注
册资本 | 新增 | 第三章
股份和
注册资
本 | 第二十六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 第三章
股份和注
册资本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
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程序办理。 | 第三章
股份和
注册资
本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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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股份和注
册资本 | 第三十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
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
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的审
批部门批准的其他形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 第三章
股份和
注册资
本 | 第三十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九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三章
股份和注
册资本 |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章
股份和
注册资
本 |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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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股份和注
册资本 | 第三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法院强制
执行的除外。 | 第三章
股份和
注册资
本 | 第三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境
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但法院强制执行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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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购买公司
股份的财
务资助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
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
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
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
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第四十三条所述的
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本章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馈赠;
(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
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
(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
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于他方
履行义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
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
(四)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
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少的情形
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
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者安排是
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
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或者以任何其他
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第四十
一条禁止的行为:
(一)公司所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
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
要目的并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
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
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
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 删除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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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依据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
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
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
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
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
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
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
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
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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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
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
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
股东名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第五十七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及按照本章程规定请求、召集、
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
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之规定转让股份;
(五)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免费查阅和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复
印: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第五十四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
下列权利:
(一)依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及按照本章程规定请求召
开、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
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转让、赠与或
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
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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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b)主要地址(住所);
c)国籍;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公司股本状况;
(4)公司的特别决议;
(5)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
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
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
报告;
(6)已呈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他主管机
关存案的最近一期的周年申请表副本;
(7)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
(8)公司最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核
数师、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本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
的其它权利。 | | 分配;
(七)对公司股东会作出的本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
赋予的其它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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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第五十八条 股东若要查阅或复印第五十
七条第(五)项下有关文件,应事先书面
通知公司,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第五十五条 股东若要查阅或复印
第五十四条第(五)项下有关文件,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事先书面通
知公司,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当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在适当情况下,将确
保优先股股东获得足够的投票权利。
……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当保护股东合法
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
|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新增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第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 | |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
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新增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新增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 |
| | | |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新增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第六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第六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 第六章
股东和
股东大
会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
|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第六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
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份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
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不得因
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
体或部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
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他人利
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
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他人利
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
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
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
组。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第六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
益。
第六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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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新增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第六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 |
|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新增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第六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第六十三条 前条所称控股股东是具备以
下条件之一的人:
(一)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可以行使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以上
的表决权或可以控制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数30%以上的股
份;
(四)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
以上的人通过协议(不论口头或者书面)、
合作等途径,扩大其对公司股份的控制比
例或者巩固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
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行为。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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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款所称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
同提出议案、共同提名董事、委托行使未
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
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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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第六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
及依法开展的经营管理活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权益。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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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
上市的方案作出决议;
(十一)对回购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 |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
券及上市的方案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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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
划;
(十五)修改本章程;
(十六)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3%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的议案;
(十七)审议批准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定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
励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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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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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非经股东大会事前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第七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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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
召集。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
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
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行之日
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
数或少于本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
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
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所述的持股数以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日的持股数为准。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
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一般由董事
会召集。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
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行
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人数或少于本章程要求的数额的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所述的持股数以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日的持股数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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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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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
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
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
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其他改组时,应当
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
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
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
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
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
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
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东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为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
间和地点;
(九)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一)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所有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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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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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会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
(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
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
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
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
进行。
……
在不违反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或通
过电子方式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或
提供前述股东大会通知,而不必以本条前
两款及本章程第七十条所述方式发出或提
供。公司须发出通知,以便有足够时间使
登记地址在香港的外资股股东可行使其权
利或按通知的条款行事。
……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应当向股
东(不论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决权)
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
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
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会通知
应当用公告方式进行。
……在不违反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通过
公司网站或通过电子方式向境外上
市外资股股东发出或提供前述股东
会通知,而不必以本条前两款及本章
程第七十二条所述方式发出或提供。
公司须发出通知,以便有足够时间使
登记地址在香港的外资股股东可行
使其权利或按通知的条款行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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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第七十八条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第八十一条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 |
| | | | |
|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第七十九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
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24小
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八十二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
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
召开前24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
间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授权委托书可以电子方式提交公司,
公司可指定一个电子地址或电子呈
交方式,以接收股东会委任代表相关
之任何文件或资料(包括任何委任代
表文书或委任代表的邀请函,证明委
任代表之有效性或其他有关委任委
任代表之任何所需文件,以及终止委
任代表权力之通知)。若提供该电子
地址或电子呈交方式,公司须被视作
同意通过电子方式将与前述委任代
表有关的文件或资料发送至该电子
地址或以电子呈交方式发送,惟须遵
守本文规定以及公司在提供电子地
址或电子呈交方式时指明的任何其
他限制或条件。倘根据本条规定须发
送予公司的任何文件或资料以电子
方式发送予公司,则公司非经其按本
条规定指定的电子地址或电子呈交
方式(或若公司并无就收取该等文件
或资料指定电子地址或电子呈交方
式)所收取的该等文件或资料概不被
视作有效送交或送达公司。 |
|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第八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
|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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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第八十二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
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
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
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
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
表决仍然有效。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第八十五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
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
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
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
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或根
据第八十二条规定指定的电子地址
或电子呈交方式收取通知,由股东代
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
效。 |
|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第八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第八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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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第八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第八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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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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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的,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的,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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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第九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及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第一百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 | | |
| | | | |
|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第九十九条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 |
|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第一百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第一百零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 | | | |
| |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选举和更换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资
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其
报酬或者报酬的确定方式;
(七)公司年度报告;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并决
定其报酬或者报酬的确定方式;
(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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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
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
(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第一百零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
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
似证券;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发行公司债券;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
|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会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或者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第六章 | 第一百一十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 | 第五章 | 删除 |
| | | | |
|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
反对票。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
时,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 股东和
股东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决定宣布股东大会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五章
股东和
股东会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决
定宣布股东会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 |
| | | | |
| | | | |
| 第八章
董事会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七章
董事会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八章
董事会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
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董事应具备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所要求的任职资格。 | 第七章
董事会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
| | | |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八章
董事会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 | 第七章
董事会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 |
| | | | |
| 第八章
董事会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 第七章
董事会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
| | | | |
| |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八章
董事会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 第七章
董事会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 |
| 第八章
董事会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七章
董事会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及时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
|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由董事会委任为董事以填补某临时空缺或
增加董事会名额的任何人士,只任职至公
司的下届年度股东大会为止,并于其时有
资格重选连任。 | |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由董事会委任为董事以填补临时空
缺或增加董事会名额的任何人士,只
任职至公司的下届年度股东会为止,
并于其时有资格重选连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章
董事会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一年内
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 第七章
董事会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任期结束后一年内仍然有效;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
| 第八章
董事会 | 新增 | 第七章
董事会 |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八章
董事会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七章
董事会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八章
董事会 |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享
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与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
权以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 第七章
董事会 | 位置调整至本章新设独立董事一节 |
| | 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 | |
| 第八章
董事会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10人。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七章
董事会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
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董事10人。公司设职工代表董
事1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章
董事会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重大对外投资、购买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借贷、委托
理财、资产处置、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但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以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的事项除外;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
员编制;
(十一)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第七章
董事会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重大对外投资、购买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借
贷、委托理财、资产处置、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但根据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应由股东会审议决定的事项除
外。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四)制定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管理公
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解聘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负责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部
控制等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决定
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相关的重
大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规定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七)、
(八)、(十三)、(十七)项须由三分之二
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数以
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定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管
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负责风险管理、合规管理、
内部控制等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有效
实施,决定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和内
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
(六)、(七)、(十二)、(十六)项须
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
其余可由过半数的董事表决同意。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 第八章
董事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定期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八章
董事会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定期董事会每年
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四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 |
| 第八章
董事会 |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当反
对票和同意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
票。 | 第七章
董事会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 | | |
| | | | |
| | | | |
| 第八章
董事会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 第七章
董事会 | 第一百五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
| |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 第八章
董事会 | 新增 | 第七章
董事会 | 第一百六十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第一百六十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
| | | |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
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六十六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
| | | |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
| | | |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
百六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 第八章
董事会 | 新增 | 第七章
董事会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
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
| | | |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 | |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七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 | 第九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八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第九章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 新增 | 第八章
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 第九章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 第一百七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 第八章
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八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
| 管理人员 | 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
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
职务,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 | | |
| 第九章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 新增 | 第八章
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十章 监事和监事会 | | 整章删除 |
| | 第十一章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 整章删除 |
|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
制度与利
润分配 |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依证券交易所
规定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披露。 | 第九章
财务会
计制度
与利润
分配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
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
个月内依证券交易所规定披露季度
报告。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披露。 |
|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
制度与利
润分配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
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 第九章
财务会
计制度
与利润
分配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公司
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
|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 | 第二百一十五条 …… | 第九章
财务会 | 第一百九十七条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
| 制度与利
润分配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 计制度
与利润
分配 |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
润。 |
|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
制度与利
润分配 | 第二百一十七条 资本公积金包括下列款
项:
(一)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款;
(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
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 第九章
财务会
计制度
与利润
分配 | 第一百九十九条 资本公积金包括
下列款项:
(一)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
价款;
(二)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
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三)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
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
|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
制度与利
润分配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仅能用
于:
(一)弥补公司的亏损,但资本公积金不
得弥补公司亏损;
(二)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三)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
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二十五。 | 第九章
财务会
计制度
与利润
分配 | 第二百条 公司的公积金仅能用于:
(一)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三)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注
册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
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
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五。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
制度与利
润分配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大 | 第九章
财务会
计制度
与利润
分配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结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拟
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会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
面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 议;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
制度与利
润分配 |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向内资股股东支付
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在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2个月内以人民币派
付。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现金
股利和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2个
月内以港币支付。 | 第九章
财务会
计制度
与利润
分配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向内资股股东
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在股东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
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以人民币
派付。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
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
价和宣布,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两个月内以港币支付。 |
|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
制度与利
润分配 |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九章
财务会
计制度
与利润
分配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 |
|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
制度与利
润分配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九章
财务会
计制度
与利润
分配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 第十二章 | 新增 | 第九章 |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
| 财务会计
制度与利
润分配 | | 财务会
计制度
与利润
分配 |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第二百一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二百一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十三章
会计师事
务所的聘
任 |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
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审核公司的其他财
务报告。
…… | 第十章
会计师
事务所
的聘任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
并审核公司的其他财务报告。
…… |
| 第十三章
会计师事
务所的聘
任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聘期,自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
起至下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 第十章
会计师
事务所
的聘任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的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 第十三章
会计师事
务所的聘
任 | 第二百三十三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
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在空缺
持续期间,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会计师事
务所,该等会计师事务所仍可行事。 | 第十章
会计师
事务所
的聘任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
所职位出现空缺,但在空缺持续期
间,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会计师事务
所,该等会计师事务所仍可行事。 |
| | | | |
| | | | |
| 第十三章
会计师事
务所的聘
任 |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聘任、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
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 第十章
会计师
事务所
的聘任 |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 |
| | 第十四章 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 |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
资、解散与清算 |
| 第十四章
合并、分
立、解散
与清算 | 新增 | 第十一
章
合并、分
立、增
资、减
资、解散
与清算 | 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十四章
合并、分
立、解散
与清算 |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十一
章
合并、分
立、增
资、减
资、解散
与清算 |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 | | | |
| | | | |
| 第十四章
合并、分
立、解散
与清算 |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定,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十一
章
合并、分
立、增
资、减
资、解散
与清算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
| 第十四章
合并、分
立、解散
与清算 | 新增 | 第十一
章
合并、分
立、增
资、减
资、解散
与清算 | 第二百三十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 第十四章
合并、分
立、解散
与清算 | 新增 | 第十一
章
合并、分
立、增
资、减
资、解散
与清算 | 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前,不得分配利润。 |
| 第十四章
合并、分
立、解散
与清算 | 新增 | 第十一
章
合并、分
立、增
资、减
资、解散
与清算 | 第二百三十二条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四章
合并、分
立、解散
与清算 | 新增 | 第十一
章
合并、分
立、增
资、减
资、解散
与清算 | 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十四章
合并、分
立、解散
与清算 | 第二百四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
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
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
理公司设立登记。 | 第十一
章
合并、分
立、增
资、减
资、解散
与清算 |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
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
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
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
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 第十四章
合并、分
立、解散
与清算 |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 第十一
章
合并、分
立、增
资、减
资、解散
与清算 |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 | |
| 第十四章
合并、分
立、解散
与清算 | 新增 | 第十一
章
合并、分
立、增
资、减
资、解散
与清算 | 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百三十六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第十四章
合并、分
立、解散
与清算 | 第二百四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或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十一
章
合并、分
立、增
资、减
资、解散
与清算 | 第二百四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或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
| 第十四章
合并、分
立、解散
与清算 | 第二百四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十一
章
合并、分
立、增
资、减
资、解散
与清算 | 第二百四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十四章
合并、分
立、解散
与清算 | 第二百五十二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
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十一
章
合并、分
立、增
资、减
资、解散
与清算 | 第二百四十三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
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
| 第十四章
合并、分
立、解散
与清算 | 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支报
表和财务帐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
认之日起30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 第十一
章
合并、分
立、增
资、减
资、解散
与清算 | 第二百四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
关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述文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章
合并、分
立、解散
与清算 | 第二百五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一
章
合并、分
立、增
资、减
资、解散
与清算 | 第二百四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十五章
通知 | 新增 | 第十二
章
通知 | 第二百五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
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第十六章
章程修订 | 第二百六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内容的,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后生
效。 | 第十三
章
章程修
订 | 删除 |
| 第十八章
附 则 | 新增 | 第十五
章 附
则 | 第二百五十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分别根据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规定的,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控股股东所应遵守的相关规
定,分别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执行。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四)本章程所称“独立董事”的含
义与《上市规则》中所称的“独立非
执行董事”相同。 |
| 第十八章
附 则 | 新增 | 第十六
章
附 则 | 第二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中所称“电
子方式”指以电子记录形式透过任何
方式传输公司的任何通知、文件或资
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在公司
的网站上发布或在香港联交所或公
司任何证券上市及╱或允许交易的
任何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发布)。 |
| 第十八章
附 则 | 第二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批准
之日起生效,原2020年11月13日发布的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同时
废止。 | 第十六
章
附 则 |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
批准之日起生效,原2023年1月20
日发布的《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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