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新材(83897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8:10:42 中财网
原标题:天马新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
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新材”或“公司”)的保荐机构,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 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审阅情况保荐机构及时审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 则制度的情况保荐机构查阅公司 2025年修订的新制度和公司章程,并查 阅公司三会文件
3、募集资金使用监督情况保荐机构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募集资金银行账户 对账单,查看募投项目进度,了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及时审阅募集资金 信息披露情况等
4、督导公司规范运作情况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三会会议等 资料、日常沟通、现场拜访等方式,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5、现场核查情况2025年 8月,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了现场核查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2025年 1-6月,保荐机构对公司发表了以下专项意见:《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核查意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天 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 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7、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2、公司内部制度建立与执行不适用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不适用
4、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及使用不适用
5、关联交易不适用
6、对外担保不适用
7、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8、对外投资不适用
9、公司或者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 合保荐工作情况不适用
10、其他2025年 1-6月公司存在一定 的业绩下滑情形针对该等事项访谈公司董事 会秘书,了解公司业绩下滑 的原因。保荐机构将持续关 注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并 敦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25年 1-6月,公司及股东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 施
1、关于所持股份限售及减持意向的承 诺不适用
2、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及 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不适用
3、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 承诺不适用
4、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 承诺不适用
5、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6、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及 承诺不适用
7、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不适用
8、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 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不适用
9、关于不动产事项的承诺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 施
10、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宜 的承诺不适用
11、关于公司转贷行为、不规范的票 据使用行为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一)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事项
1、重大诉讼事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存在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事项。

案件一: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股份”)长期向公司采购氧化铝粉体材料,因金力股份收到其下游客户关于产品质量的投诉,金力股份认为上述问题系公司供应的氧化铝粉体材料不符合同约定所致,故向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2023年 6月 27日,永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 2023年 10月 30日作出(2022)冀 0408民初 2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承担赔偿 18,282,685元。公司不服前述判决结果,于 2023年 11月 21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 1月 23日二审开庭审理,公司于 2024年 3月 28日收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4年 3月 25日作出的(2023)冀 04民终 7448号《民事裁定书》,判令撤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22)冀 0408民初 2364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重审,2025年 1月 8日重审开庭审理,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尚未宣判。

案件二:上述案件一,公司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令金力股份及其天津分公司支付货款合计 3,900,000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发回重审后由永年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同时,根据公司 2025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因前述诉讼,公司存在司法冻结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资产名称资产类别权利受限类型账面价值(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发生原因
资金现金资产冻结10,422,498.601.94%司法冻结
2、采取的措施
公司已经及时对该诉讼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具体如下:

序号披露日期公告名称公告编号
12023-01-10天马新材:涉及诉讼公告》2023-002
22023-02-03天马新材:涉及诉讼公告》2023-004
32023-02-09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3-005
42023-03-07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3-012
52023-04-03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3-035
62023-06-16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3-051
72023-11-10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3-113
82023-11-23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3-119
92024-03-29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4-028
鉴于该事项的不确定性,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该诉讼案件的后续进展,及时敦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把握相关风险。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无。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除前述重大诉讼事项外,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存在其他重要关注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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