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工(002060):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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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8:50:3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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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广东建工: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对比表

| 序
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备注 |
| 1 |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制
定执行决议的具体方案;
(三)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
划;
(四)制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 |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
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议批准公司中、长期发
展规划;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投资计
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 |
| |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总会计师,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考核
奖惩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员工收入分配
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租入和租出
资产、委托经营、对外捐赠等事项,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
律合规管理体系,批准债务高风险事
项;
(十八)单项交易金额、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发生与同一关联法人 |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
师,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考核奖惩事
项;
(十一)决定公司员工收入分配
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租入和租出
资产、委托经营、对外捐赠等事项,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
律合规管理体系,批准债务高风险事
项;
(十八)单项交易金额、连续十 | |
| | (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的交易或与不
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成交
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
易;
单项交易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发生与同一关联自然人进行的交
易或与不同关联自然人进行的与同一
交易标的相关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
元的交易;
(十九)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二个月内累计发生与同一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的交易或与不
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成交
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零
点五的交易;
单项交易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发生与同一关联自然人进行的交
易或与不同关联自然人进行的与同一
交易标的相关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
元的交易;
(十九)决定因《公司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2 | 第五条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
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为:单项投资运
用资金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十以内。超过前述风险
投资额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前述所称风险投资的范围包括:金融、
证券及衍生品种、房地产、信息技术、
生物技术及其他公司经营范围外的高
新技术项目等。
董事会有权决定涉及单项金额在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五以
上,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
准额度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 第五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涉及单
项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之十五以上,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
会审议批准额度的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超过前款所述范围的重大投资项
目等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涉
及公开发行证券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事项,应经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对外担保权限为: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 |
| | 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
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超过前款所述范围的重大投资项
目等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涉
及公开发行证券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事项,应经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对外担保权限为: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内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在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以内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在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内的担保。 | 对外担保总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内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在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以内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在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内的担保。 | |
| 3 | 第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
事3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
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和罢免。 | 第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独立董
事三人,职工董事一人。董事长、副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
| 4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 |
| |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
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5 | 第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 第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 |
| |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 |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6 | 第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十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 7 | 第十一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
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本届董事会对
下一届董事会或补选董事的构成提出 | 第十一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
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本届董事会对
下一届董事会或补选董事的构成提出 | |
| | 方案;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股本总数
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的候选人建议名单,但提名的人数必
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
选人数;
(三)由本届董事会讨论上述名
单和意见,按有关组织程序确定候选
人名单,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决议,提案包括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详细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发表公开声明。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
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六)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 | 方案;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股本总数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
出非职工代表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建
议名单,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
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由本届董事会讨论上述名
单和意见,按有关组织程序确定候选
人名单,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决
议,提案包括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详细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发表公开声明。
(五)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六)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
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
责。 | |
| 8 | 第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 第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 |
| |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
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
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
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 |
| | | (十)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若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
任董事予以罢免职务。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9 |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
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 |
|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
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 |
| 10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
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
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
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前可以提出辞任。独立董事辞任应向
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
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
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任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
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 11 | 第二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自辞职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半年内仍然
有效。其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 |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自辞职生效或 | |
| |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 者任期届满之日起半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
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
| 12 | 第二十一条 董事因辞职申请未
生效或任职尚未结束擅离职守,对公
司负有的某种责任尚未解除前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董事因辞任申请未
生效或任任尚未结束擅离职守,对公
司负有的某种责任尚未解除前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
| 13 | 第二十九条 董事可兼任公司高
级管理职务,但不得兼任监事。 | 无 | 删除 |
| 14 | 第四章 独立董事 | 无 | 删除 |
| 15 | 无 |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 |
| 16 | 第三十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制
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兼任除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诚信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依法
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 | 无 | 删除 |
| | 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独
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
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
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六年。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
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
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
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
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 | | |
| | 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四)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
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
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
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
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
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五)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 | | |
| | 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
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
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
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六)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
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
不到规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 | |
| 17 | 无 |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 18 |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
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无 | 删除 |
| | (一)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
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
要的专业意见。
(二)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
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
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
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
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
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
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
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
见采纳情况。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
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
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
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
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
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
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 | | |
| | 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
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
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
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
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
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
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
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
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
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
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
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
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 | | |
| | 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
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
益。
(七)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
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 |
| 19 |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
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且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三年以上;
(二)掌握财务、税收、法律、
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
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以及良
好的办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应当由董事、副总经理或
财务负责人担任,如果某一行为应当
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兼
任者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公司聘任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
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
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且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三年以上;
(二)掌握财务、税收、法律、
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
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以及良
好的办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应当由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担任,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
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兼任者不得
以双重身份做出。公司聘任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 |
| 20 |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
(一)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
的事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
的事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 |
| |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
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
作记录,并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保证其准确性;
(四)董事会对外联络以及与政
府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的联络工作;
(五)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
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
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
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
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
信息披露;
(六)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
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
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
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
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
见;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
订保密措施;
(八)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
料、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
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九)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
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十)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
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董事会对外联络以及
与政府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的联络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
披露有关规定。
(六)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
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
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
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
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
见;
(七)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
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八)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
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
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
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
料、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
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董事会和股东 | |
| | 有关规定作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
如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应当把
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
纪要马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一)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
询和建议;
(十二)有关证券主管部门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 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
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
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
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
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十三)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
询和建议;
(十四)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五)有关证券主管部门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 |
| 21 |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
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另外委任一名授
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授权代
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组织
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取得任职资格
证书。 |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
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
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
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
职资格。 | |
| 22 |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 |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 | | |
| 23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时,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
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提议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1/2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
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时,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
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
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
名提议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 |
| 24 |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
电话、邮件、传真或公告;通知时限
为:会议召开前5日。但是遇有紧急
事由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
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 |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
电话、邮件或公告;通知时限为:会
议召开前5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
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通讯方式随时
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
| 25 |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可采用书面
议案以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该议
案之文件须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董事。如果
董事会议案已发给全体董事,签字同
意的董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
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董事会工
作机构后,该议案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毋须再召开董事会会议。
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作出决
议后,董事会工作机构应及时将决议 |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可采用书面
议案以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该议
案之文件须以专人送达、邮寄中之一
种方式送交每一位董事。如果董事会
议案已发给全体董事,签字同意的董
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
本条上述方式送交董事会工作机构
后,该议案即成为董事会决议,毋须
再召开董事会会议。
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作出决
议后,董事会工作机构应及时将决议 | |
| | 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
| 26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
| 27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列席
董事会会议的权利。根据工作需要,
董事会也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
议。列席会议者无表决权。 | 第五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董事
会也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者无表决权。 | |
| 28 |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必须由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董事表决通过。董事会会议表决形式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逐项投票作出赞
成、反对或弃权表决意见。每一董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必须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
过。董事会会议表决形式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逐项投票作出赞成、反对或弃
权表决意见。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
权。 | |
| 29 |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主要程
序:
(一)董事长、董事、监事会、
总经理等提出会议讨论议题,并于会
议召开前五天将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
秘书,由董事长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
否列入本次会议的议题;未提交议题
或未列入本次会议议题的,不于本次
会议上讨论。董事长应对未列入本次
会议议题的事项作出解释;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会议
需讨论议题的材料,并委托总经理组
织有关人员制定方案,于会前二个工
作日内送交参会董事及有关人员参
阅;
(三)各董事及有关与会人员应
在会议前充分思考及调研,咨询股东
或员工意见; |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主要程
序:
(一)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
提出会议讨论议题,并于会议召开前
五天将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长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列入本
次会议的议题;未提交议题或未列入
本次会议议题的,不于本次会议上讨
论。董事长应对未列入本次会议议题
的事项作出解释;
(二)各董事及有关与会人员应
在会议前充分思考及调研,咨询股东
或员工意见;
(三)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各董
事应在会议上充分发表各自意见,会
议记录人应详细记录在案;
(四)董事长主持对会议议题进
行投票表决,形成会议决议; | |
| | (四)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各董
事应在会议上充分发表各自意见,会
议记录人应详细记录在案;
(五)董事长主持对会议议题进
行投票表决,形成会议决议;
(六)董事会秘书于会后将决议
整理,由董事签名后形成董事会文件;
由董事长签署后,由董事会秘书颁发
执行。 | (五)董事会秘书于会后将决议
整理,由董事签名后形成董事会文件;
由董事长签署后,由董事会秘书颁发
执行。 | |
| 30 |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
(一)中长期发展规划决策程序:
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
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二)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
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年度投资计划
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三)人事任免程序:
1.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长提名,董事会通过会议讨论作出决
议,由董事会聘任,并发给聘任书;
2.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财务总监,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
会通过会议讨论作出决议,由董事会
聘任,并发给聘任书。
(四)财务预算工作程序:
1.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
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
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 | 第六十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
(一)中长期发展规划决策程序:
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
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二)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
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年度投资
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三)人事任免程序:
1.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研究审核,
董事会通过会议讨论作出决议,由董
事会聘任,并发给聘任书;
2.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总会计师,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研究审核,董事会通过
会议讨论作出决议,由董事会聘任,
并发给聘任书。
(四)财务预算工作程序:
1.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 | |
| | 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方案后,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委托总经理组织实施;
3.由董事会自行决定的其他财经
方案,由董事长主持有关部门和人员
拟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五)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
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
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
判断其可行性,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
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工作失误。 | 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盈
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方案后委
托总经理组织实施;
3.由董事会自行决定的其他财经
方案,由董事长主持有关部门和人员
拟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五)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
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
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
判断其可行性,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
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工作失误。 | |
| 31 |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高于”,都含
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除以上修改内容外,将《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股东大会”
改为“股东会”,“或”改为“或者”,阿拉伯数字改为汉字,
并对章节、条款重新排序。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