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工(002060):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改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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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8:50:3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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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广东建工: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改对比表

| 序
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备注 |
| 1 | 无 |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
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 新增 |
| 2 | 无 |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
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
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
法行使职权。 | 新增 |
| 3 |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 |
|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对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对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 |
| |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应当对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项规
定。公司已按照本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本
项上述交易事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应当对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项规
定。公司已按照本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本
项上述交易事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 |
| | 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九)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六)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三千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交
易;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 4 |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 |
| 5 |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 |
| |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
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
内举行。 | |
| 6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
权)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
| 7 |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
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和事项内按时召
集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
法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和
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和事项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 |
| 8 | 第十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和补充通 | 第十二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和补充 | |
| | 知中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
(三)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及
解释;
(四)如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应当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
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拟讨论的事项有
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
性质和程度;
(六)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股东大会采取的投票方式和
投票程序;
(八)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
和地点;
(九)会议召集人,会务常设联系
人姓名,电话号码。 | 通知中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
(三)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及
解释;
(四)如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应当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五)如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拟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
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六)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七)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股东会采取的投票方式和投票
程序;
(八)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
和地点;
(九)会议召集人,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电话号码。 | |
| 9 |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第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 |
|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10 | 第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
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
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具委托书并加盖法人
公章。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
东投票权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
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
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具委托书并加盖法人
公章。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
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
投票权。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
权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 |
| 11 | 第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
有关会议召开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的
授权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 |
| |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 |
| 12 | 第五章 独立董事、股东或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五章 独立董事、股东或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 13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10%
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召集股东”)提
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
整的提案。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或者召
集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
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召
集股东”)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
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独立董事、审计
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
| 14 | 第二十条 对于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二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15 |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
| 16 | 第二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 第二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 |
| |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
| 17 |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
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18 |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发
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
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
否则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
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
东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的
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
否则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按上述程
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会的请
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 |
| 19 | 第二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召集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 |
| |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
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
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
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
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按本
规则第四十条执行;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按照
本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
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
关条款的规定。 |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 20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
主持股东大会的,会议由监事会或召集
股东主持;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当聘请
律师,按照本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出
具法律意见;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
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
条款的规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 |
| 21 |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
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
程规定人数的2/3,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
额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董事会未
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
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相关条款
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
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
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
补亏损额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
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
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
本规则相关条款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
时股东会。 | |
| 22 |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文件准备 |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的文件准备是 | |
| | 是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完成,并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送达与会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完成,并在股东会召
开前送达与会股东及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 |
| 23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
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
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
会。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
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
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
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
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
会。 | |
| 24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 | |
| | 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律师及董事
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
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
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 | 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聘请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
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
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 25 | 第三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第三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
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
| 26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
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
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
份证件。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
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
| 27 |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28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 |
| |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
| 29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董
事长应向股东大会宣布到会的各位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其所代表的股份
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
定。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召开时,会议
主持人应向股东会宣布到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
定。 | |
| 30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发言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
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
席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要求发言时,先
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大
会主持人决定先后顺序;
(三)股东违反前款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四)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
发言权。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发言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
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
席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要求发言时,先
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会
议主持人决定先后顺序;
(三)股东违反前款的,会议主持
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四)会议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
发言权。 | |
| 31 | 第四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
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 | 无 | 删除 |
| | 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
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
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
报告。 | | |
| 32 | 第四十七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之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
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四十八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之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 |
| 33 |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的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
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除本规
则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的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
| |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应当对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项规
定。公司已按照本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本
项上述交易事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七)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
(八)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 |
| |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 |
| 34 |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35 | 第五十五条 年度股东大会、应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
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
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
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 无 | 删除 |
| |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
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
的其他事项。 | | |
| 36 | 第五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
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本届董事会和监
事会分别对下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的构
成提出方案;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股本总数5%
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
事、监事的候选人建议名单,但提名的
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
于拟选人数;
(三)由本届董事会、监事会讨论
上述名单和意见,按有关组织程序确定
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决议,提案包括候选董事、监事人选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
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 第五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董事提名的
方式和程序: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本届董事会对下
一届董事会的构成提出方案;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股本总数百
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董事的候选人建议名单,但提名的人
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
拟选人数;
(三)由本届董事会讨论上述名单
和意见,按有关组织程序确定候选人名
单,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提
案包括候选董事人选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四)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
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 |
| |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公开声明。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六)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监事职责。 |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公开声明。
(五)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
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六)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
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
| 37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
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
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
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
进行表决。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
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
| 38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39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 |
|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应当
安排在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互联网
投票时间应当为会议召开当日上午9∶
15至当日下午3∶00。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
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
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应当安
排在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公司应当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
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
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
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 |
| 40 | 第六十二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
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
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 41 | 第六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
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
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
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
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
弃权。 | 第六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股东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
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
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纳入
出席股东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
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 |
| 42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
| 43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 | |
| | 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
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决议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
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
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
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
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
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中予以披
露。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
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特别决议事项
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 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
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的决议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
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
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
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股东的投
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中予以
披露。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
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特别决议事项时,股
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 |
| |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44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 45 | 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 |
| |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 |
| 46 | 第七十二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作出特别提示。 | 第七十二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
提示。 | |
| 47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
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
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
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
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
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
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
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
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 |
| | |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
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48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
出席股东大会。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
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
| 49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
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
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总经理层具
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
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
施。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
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
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总经理层具体实
施承办。 | |
| 50 | 第七十七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 | 第七十七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 | |
| | 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
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
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 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 |
| 51 |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
除以上修改内容外,将《股东会议事规则》中“股东大会”
改为“股东会”,“或”改为“或者”,阿拉伯数字改为汉字,
并对章节、条款重新排序。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