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工(002060):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改对比表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8:50:35 中财网
原标题:广东建工: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改对比表


序 号修改前修改后备注
1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 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新增
2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 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 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 法行使职权。新增
3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对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对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应当对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项规 定。公司已按照本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本 项上述交易事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应当对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项规 定。公司已按照本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本 项上述交易事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九)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六)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三千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交 易;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4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5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 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 内举行。 
6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 权)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7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 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和事项内按时召 集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 法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和 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和事项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8第十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和补充通第十二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和补充 

 知中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 (三)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及 解释; (四)如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应当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 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拟讨论的事项有 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 性质和程度; (六)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股东大会采取的投票方式和 投票程序; (八)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 和地点; (九)会议召集人,会务常设联系 人姓名,电话号码。通知中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 (三)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及 解释; (四)如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应当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五)如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拟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 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六)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七)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股东会采取的投票方式和投票 程序; (八)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 和地点; (九)会议召集人,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电话号码。 
9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第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10第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 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 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具委托书并加盖法人 公章。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 东投票权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 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 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具委托书并加盖法人 公章。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 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 投票权。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 权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11第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 有关会议召开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的 授权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12第五章 独立董事、股东或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章 独立董事、股东或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13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10% 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召集股东”)提 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 整的提案。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或者召 集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 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召 集股东”)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 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独立董事、审计 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4第二十条 对于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告。第二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15第二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16第二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第二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17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 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8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发 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 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 否则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 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 东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的 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 否则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按上述程 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会的请 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19第二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召集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第二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 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 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 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 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按本 规则第四十条执行;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按照 本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 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 关条款的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20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 主持股东大会的,会议由监事会或召集 股东主持;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当聘请 律师,按照本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出 具法律意见;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 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 条款的规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21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 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 程规定人数的2/3,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 额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董事会未 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 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相关条款 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 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 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 补亏损额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 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 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 本规则相关条款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 时股东会。 
22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文件准备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的文件准备是 

 是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完成,并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送达与会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完成,并在股东会召 开前送达与会股东及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23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 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 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 会。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 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 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 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 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 会。 
24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 

 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律师及董事 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 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 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聘请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 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 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25第三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第三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 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6第三十七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 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 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 份证件。第三十九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 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27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8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29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董 事长应向股东大会宣布到会的各位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其所代表的股份 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 定。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召开时,会议 主持人应向股东会宣布到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 定。 
30第四十三条 股东发言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 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 席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要求发言时,先 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大 会主持人决定先后顺序; (三)股东违反前款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四)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 发言权。第四十五条 股东发言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 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 席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要求发言时,先 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会 议主持人决定先后顺序; (三)股东违反前款的,会议主持 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四)会议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 发言权。 
31第四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 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删除

 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 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 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 报告。  
32第四十七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之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 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四十八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之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33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的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 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除本规 则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的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应当对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项规 定。公司已按照本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本 项上述交易事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七)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 (八)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34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35第五十五条 年度股东大会、应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 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 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 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删除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 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 的其他事项。  
36第五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 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本届董事会和监 事会分别对下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的构 成提出方案;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股本总数5% 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 事、监事的候选人建议名单,但提名的 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 于拟选人数; (三)由本届董事会、监事会讨论 上述名单和意见,按有关组织程序确定 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决议,提案包括候选董事、监事人选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 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第五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董事提名的 方式和程序: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本届董事会对下 一届董事会的构成提出方案;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股本总数百 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董事的候选人建议名单,但提名的人 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 拟选人数; (三)由本届董事会讨论上述名单 和意见,按有关组织程序确定候选人名 单,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提 案包括候选董事人选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四)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 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公开声明。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六)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监事职责。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公开声明。 (五)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 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六)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 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37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 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 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 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 进行表决。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 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38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39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应当 安排在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互联网 投票时间应当为会议召开当日上午9∶ 15至当日下午3∶00。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 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 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应当安 排在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公司应当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 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 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 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40第六十二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 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 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41第六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 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 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 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 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 弃权。第六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股东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 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 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纳入 出席股东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 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42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43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 

 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 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决议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 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 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 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 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 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中予以披 露。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 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特别决议事项 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 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的决议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 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 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 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股东的投 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中予以 披露。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 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特别决议事项时,股 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44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45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46第七十二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作出特别提示。第七十二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 提示。 
47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 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 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 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 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 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 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 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 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 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48第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 出席股东大会。第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 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49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 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 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总经理层具 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 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 施。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 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 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总经理层具体实 施承办。 
50第七十七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第七十七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 

 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 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 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51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除以上修改内容外,将《股东会议事规则》中“股东大会”

改为“股东会”,“或”改为“或者”,阿拉伯数字改为汉字,
并对章节、条款重新排序。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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