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工(002060):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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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8:50:3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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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广东建工: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比表

| 序
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备注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 2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函
[2001]716号文)批准,由广东省水利
水电第二工程局等7家发起人采用发起
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
年12月27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函
[2001]716号文)批准,由广东省水利
水电第二工程局等7家发起人采用发起
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
年12月27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 |
| | 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 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7349924088。 | | | 2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 | | 3 | 无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新增 | | 4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 | 5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 6 | 第十一条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
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 |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
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 | |
| | 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
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
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列支。 | 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
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
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
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列支。 | | | 7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境内外各类建设工程的承包、设
计、施工、咨询及配套设备、材料、构
件的生产、经营、销售,从事各类货物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建筑相关科研制
造和工程专业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和应
用服务,建筑工程用机械及建筑材料生
产,专用机械制造与销售,建筑材料和
非金属矿物制品科研、制造、销售和专
业技术服务,以上各类工程投融资与经
营,实业投资;对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
(不含海员)。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
(配)电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国内船舶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工程
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筑工
程用机械制造;金属结构制造;建筑用
金属配件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建筑
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
装饰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建筑用
金属配件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
砼结构构件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工程
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机械设备研发;
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
监理除外);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基础地
质勘查;土地整治服务;发电技术服务;
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
务;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
专业设备制造);水泥制品制造;建筑材
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隧道施工专用机
械制造;隧道施工专用机械销售;机械
设备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
属矿及制品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
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 | |
| | | 工;建设工程勘察;建筑用钢筋产品生
产;水泥生产;劳务派遣服务;对外劳
务合作;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
电业务;国内船舶管理业务。 | | | 8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
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 9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 | 10 | 第十九条 2001年12月27日,公司全
体发起人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及认购股份数额
为:
发起人1: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
认股额:10,543万股
发起人2:广东梅雁企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认股额:1,694万股
发起人3: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
究院 认股额:352万股
发起人4: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认股额:234万股
发起人5:广东泰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认股额:521万股
发起人6:潮阳市新明峰贸易有限公司
认股额:261万股
发起人7:增城市山河园林绿化工程有
限公司认股额:195万股 | 第二十条 2001年12月27日,公司全
体发起人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发起人及认购股份数额为:
发起人1: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
认股额:10,543万股
发起人2:广东梅雁企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认股额:1,694万股
发起人3: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
究院 认股额:352万股
发起人4: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认股额:234万股
发起人5:广东泰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认股额:521万股
发起人6:潮阳市新明峰贸易有限公司
认股额:261万股
发起人7:增城市山河园林绿化工程有
限公司认股额:195万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总股数为138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
| 11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75,439.3242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75,439.3242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 | 12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13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 | 14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本章程的规 | |
| |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15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
止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
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
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
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 | | 16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 17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 |
| |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18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 | 19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 |
| |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 20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21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 |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 | 22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 | | 23 | 无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 新增 |
| | |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 24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 |
| | |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25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26 | | | |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27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 | 删除 |
| |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 28 | 无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 | | 29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应当
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
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
和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
股东义务,投入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
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谋
取额外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若侵占公司资产,公
司将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
清偿的,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对公司股东大会
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
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
决策程序,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 30 | | | | |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 |
| | 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
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
令,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
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
定程序干涉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
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
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
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
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
行承诺。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的,有关各方应当釆取有效措施保持公
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
题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31 | | | | |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
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 | | 32 | | | | |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 | 33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 34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 |
|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 |
| |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应当对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项规
定。公司已按照本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本
项上述交易事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应当对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项规
定。公司已按照本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本
项上述交易事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五)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交易;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 |
| | 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 | | 35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
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担保,
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 | | 36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 |
|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37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本章程第四十
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述期限内不能召开
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 无 | 删除 | | 38 |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提供便利。 | | | 39 |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 |
| |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 40 |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41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 |
| | 召集和主持。 | 集和主持。 | | | 42 |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作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 | 43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 |
| |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
低于百分之十。 | | | 44 |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 | | 45 |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 | | | 46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 |
| |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
章程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 | 47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应当
安排在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互联网
投票时间应当为会议召开当日上午9∶
15至当日下午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 |
| |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 | | 48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49 |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 50 |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 | |
| |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51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52 |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 | 53 |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 | | 54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55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 | 56 |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 |
| |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 | 57 |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 | 58 |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 | | 59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
| | 录的其他内容。 | | | | 60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 61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 | 62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
| | (七)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
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除本章
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应当对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 | | |
| |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项规
定。公司已按照本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本
项上述交易事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八)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 | | 63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64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 |
| | 开披露。披露的内容应包括出席的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
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以及风险提示等。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上市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65 |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 无 | 删除 | | 66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同。 | | | | 67 |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提名非职工代表的非独立
董事、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
会召开前提名非职工代表的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68 | 第八十七条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如下:
(一)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董事人数或监
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
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
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人数或监事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
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
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见证律师或 | 第八十九条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如下:
(一)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
据每轮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
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
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
东会监票人、见证律师或公证处公证员
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 | |
| | 公证处公证员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
当立即进行核对。
(二)投票办法:
1.等额选举
(1)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获
取选票数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
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2)当选董事人数或监事人数少于
应选董事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但
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监事人数超过
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
时,则缺额应在下次股东大会上填补;
(3)当选董事人数或监事人数少于
应选董事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且
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的
三分之二以上或监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
定的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时,则应
当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
进行第二轮选举;
(4)第二轮选举仍未能满足上款要
求时,则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后
的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
事或缺额监事进行选举。
2.差额选举
(1)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获
取选票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
分之一以上,且该等人数等于或者小于
应当选董事人数或应当选监事人数时,
该等候选人即为当选;
(2)获取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 | 对。
(二)投票办法:
1.等额选举
(1)董事候选人获取选票数超过参
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时
即为当选;
(2)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
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缺额应在下次
股东会上填补;
(3)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
且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
的三分之二以上,应当对未当选的董事
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第二轮选举仍未能满足上款要
求时,则应当在本次股东会结束之后的
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
行选举。
2.差额选举
(1)董事候选人获取选票超过参加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且
该等人数等于或者小于应当选董事人数
时,该等候选人即为当选;
(2)获取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数二分之一以上的选票的董事候选人
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按得票多少排
序,取得票较多者当选;
(3)因两名及其以上的候选人得票
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
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 | |
| | 份数二分之一以上的选票的董事候选人
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或应
当选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多少排序,
取得票较多者当选;
(3)因两名及其以上的候选人得票
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
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
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5)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
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次股东大
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股东大会
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5)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
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下次股东
会应当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的两个月以
内召开。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 69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 | 70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
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71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 |
| |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 | 72 |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 | 73 |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 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
表决通过之日。 | | | 74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 | 75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 76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 |
| |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77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 |
| |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78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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