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工(002060):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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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建工: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比表


序 号修改前修改后备注
1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函 [2001]716号文)批准,由广东省水利 水电第二工程局等7家发起人采用发起 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 年12月27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函 [2001]716号文)批准,由广东省水利 水电第二工程局等7家发起人采用发起 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 年12月27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7349924088。 
2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3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新增
4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5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第十一条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 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 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 

 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 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 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列支。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 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 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 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列支。 
7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境内外各类建设工程的承包、设 计、施工、咨询及配套设备、材料、构 件的生产、经营、销售,从事各类货物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建筑相关科研制 造和工程专业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和应 用服务,建筑工程用机械及建筑材料生 产,专用机械制造与销售,建筑材料和 非金属矿物制品科研、制造、销售和专 业技术服务,以上各类工程投融资与经 营,实业投资;对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 (不含海员)。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 (配)电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国内船舶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工程 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筑工 程用机械制造;金属结构制造;建筑用 金属配件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建筑 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 装饰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建筑用 金属配件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 砼结构构件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工程 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机械设备研发; 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 监理除外);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基础地 质勘查;土地整治服务;发电技术服务; 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 务;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 专业设备制造);水泥制品制造;建筑材 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隧道施工专用机 械制造;隧道施工专用机械销售;机械 设备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 属矿及制品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 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 

  工;建设工程勘察;建筑用钢筋产品生 产;水泥生产;劳务派遣服务;对外劳 务合作;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 电业务;国内船舶管理业务。 
8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 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9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10第十九条 2001年12月27日,公司全 体发起人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及认购股份数额 为: 发起人1: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 认股额:10,543万股 发起人2:广东梅雁企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认股额:1,694万股 发起人3: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 究院 认股额:352万股 发起人4: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认股额:234万股 发起人5:广东泰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认股额:521万股 发起人6:潮阳市新明峰贸易有限公司 认股额:261万股 发起人7:增城市山河园林绿化工程有 限公司认股额:195万股第二十条 2001年12月27日,公司全 体发起人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发起人及认购股份数额为: 发起人1: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 认股额:10,543万股 发起人2:广东梅雁企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认股额:1,694万股 发起人3: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 究院 认股额:352万股 发起人4: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认股额:234万股 发起人5:广东泰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认股额:521万股 发起人6:潮阳市新明峰贸易有限公司 认股额:261万股 发起人7:增城市山河园林绿化工程有 限公司认股额:195万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总股数为138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11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75,439.3242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75,439.3242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12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14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本章程的规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5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 止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 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 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 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16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17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8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19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20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1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22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23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新增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24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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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7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删除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28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新增
29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应当 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 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 和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 股东义务,投入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 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谋 取额外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若侵占公司资产,公 司将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 清偿的,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对公司股东大会 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 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 决策程序,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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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 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 令,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 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 定程序干涉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 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 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 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 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 行承诺。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的,有关各方应当釆取有效措施保持公 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 题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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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 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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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33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34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应当对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项规 定。公司已按照本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本 项上述交易事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应当对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项规 定。公司已按照本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本 项上述交易事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五)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交易;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35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 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担保, 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36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7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本章程第四十 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述期限内不能召开 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删除
38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提供便利。 
39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40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41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召集和主持。集和主持。 
42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作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43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 低于百分之十。 
44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45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 
46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 章程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47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应当 安排在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互联网 投票时间应当为会议召开当日上午9∶ 15至当日下午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48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49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50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51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52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53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54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55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56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57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58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59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录的其他内容。  
60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61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62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七)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 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除本章 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应当对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项规 定。公司已按照本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本 项上述交易事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八)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63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64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第八十五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开披露。披露的内容应包括出席的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 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以及风险提示等。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上市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65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66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同。  
67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提名非职工代表的非独立 董事、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 会召开前提名非职工代表的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68第八十七条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如下: (一)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董事人数或监 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 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 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人数或监事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 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 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见证律师或第八十九条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如下: (一)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 据每轮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 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 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 东会监票人、见证律师或公证处公证员 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 

 公证处公证员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 当立即进行核对。 (二)投票办法: 1.等额选举 (1)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获 取选票数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 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2)当选董事人数或监事人数少于 应选董事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但 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监事人数超过 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 时,则缺额应在下次股东大会上填补; (3)当选董事人数或监事人数少于 应选董事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且 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的 三分之二以上或监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 定的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时,则应 当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 进行第二轮选举; (4)第二轮选举仍未能满足上款要 求时,则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后 的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 事或缺额监事进行选举。 2.差额选举 (1)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获 取选票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 分之一以上,且该等人数等于或者小于 应当选董事人数或应当选监事人数时, 该等候选人即为当选; (2)获取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对。 (二)投票办法: 1.等额选举 (1)董事候选人获取选票数超过参 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时 即为当选; (2)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 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缺额应在下次 股东会上填补; (3)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 且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 的三分之二以上,应当对未当选的董事 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第二轮选举仍未能满足上款要 求时,则应当在本次股东会结束之后的 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 行选举。 2.差额选举 (1)董事候选人获取选票超过参加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且 该等人数等于或者小于应当选董事人数 时,该等候选人即为当选; (2)获取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数二分之一以上的选票的董事候选人 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按得票多少排 序,取得票较多者当选; (3)因两名及其以上的候选人得票 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 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 

 份数二分之一以上的选票的董事候选人 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或应 当选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多少排序, 取得票较多者当选; (3)因两名及其以上的候选人得票 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 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 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5)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 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次股东大 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股东大会 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5)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 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下次股东 会应当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的两个月以 内召开。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69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70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 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71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72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73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 表决通过之日。 
74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75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76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77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78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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