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农糖业(000911):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农投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宋厢路16号太平金融大厦二十一层2101号房 邮编:530200电话:0771-5760061传真:0771-5760065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关于 法律意见书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000-4号 致: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覃锦律师、傅珏雯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本所及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三、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法律意见书 司法(202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1月修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法律意见书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法律意见书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25年8月28日分别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下午15时30 分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30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罗应平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本律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法律意见书 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至2025年9月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法律意见书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213,007,681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3.2094%。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195人,代表股份2,933,407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7328%。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1.《关于修订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214,336,886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71%;反对1,574,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东所持股份的0.7291%;弃权29,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8%。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9,2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127%;反对1,574,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714%;弃权29,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9%。 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214,331,386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46%;反对1,579,9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316%;弃权29,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3,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252%;反对1,579,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589%;弃权29,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9%。 3.《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214,331,386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46%;反对1,575,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297%;弃权34,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3,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252%;反对1,575,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157%;弃权34,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91%。 法律意见书 4.《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214,331,386股,占出席会 法律意见书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46%;反对1,575,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297%;弃权34,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3,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252%;反对1,575,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157%;弃权34,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91%。 5.《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213,967,886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62%;反对1,939,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80%;弃权34,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0,2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334%;反对1,939,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075%;弃权34,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91%。 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法律意见书 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 朱继斌 经办律师(签字) 覃锦 傅珏雯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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