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较多,其中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相关表述或分别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以及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的相应调整等,均不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天津市津荣天宇精密机械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三条公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67612909705。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天津市津荣天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
量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67612909705。 |
|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均按董事长的产生
和变更规定执行。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十条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
机构,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十四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
|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
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所有股份均为人民
币普通股。 |
|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款。 |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为一元人民币。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起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 | 第二十条公司的发起人为闫学伟、孙兴文、
云志、韩凤芝、赵红、戚志华、秦万覃、魏
利剑。公司于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起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为: |
|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4,029.7357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40,297,357股,全部为普通股。 |
|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 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交易方式进行。 | |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
利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的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利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
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持有同 |
|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息、
分红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息、
分红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
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
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
东并说明理由。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
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 |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料的,适用前三款的规定。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审计
委员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
| 第四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公司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
|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年度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
九条规定的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
|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总资产的30%的资产抵押或质押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
(十九)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关联
交易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本章程附件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三)审议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总资产的30%的资产抵押或质押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关
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本章程附件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
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本章程及其附件以及《天
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上述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
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
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
(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董事会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
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及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应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以免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一款第(三)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
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
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
| 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
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以资产总额和
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
表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一款第(三)
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
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以资产总额和
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
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
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 第四十六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的规
定。 | 第四十九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
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条前款的
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
助。 |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及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
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
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
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
决权。 | 第五十条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及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
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并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第五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规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
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股东通过上述之一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
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2个工作日前
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
集,《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
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
| 第五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
|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
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
答复。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 第六十三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
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相
关意见。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东会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
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明是否在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第3.2.7
条(如适用)所列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最近三年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是否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是否被中国
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
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
表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
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和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合伙企业股东的执行事
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
表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
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和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合伙企业股东的执行事
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合
伙企业股东的,应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 第七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
合伙企业股东的,应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
| 第六十九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删除 |
| 第七十一条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合伙企业的,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比
照前款规定。 | 删除 |
| 第七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第七十五条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公司建立健全股东投票制度,建
立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切实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
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六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六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 第八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七条在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审议前,
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
情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
主持人应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名单,说明
是否参与投票表决,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
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东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
比例后进行投票表决。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
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联交易时,
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
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
在表决前宣布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名称及代
表的股份数;
(二)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与关联交
易的讨论,并可就关联交易的原因、交易基
本情况、交易是否合法公允等事项向股东会
作为解释和说明;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时,应当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
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八十九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 第九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九十一条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 第八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的提名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
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通过公司职
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
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该按照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 第九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根据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根据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根据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
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接受提名,并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
的职责。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选举董事、监事时累积投票的相关事宜如下:
(一)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表决权
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表决
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
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按
照董事、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
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
当选;
(二)非独立董事选举:股东在选举非独立
董事投票时,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
数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
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当选;
(三)独立董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
投票时,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乘
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
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
决定独立董事当选;
(四)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投票时,
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人乘以待选
监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个
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监事当 | (四)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
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当在股东
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
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公司另行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公司选举非
职工代表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
| 选。 | |
| 第九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
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 第九十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在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第一百〇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具体届
次、就任期限与日期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
作特别提示。 |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前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前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成员中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设有职工代表董事,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
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或者董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发生上
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
选。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
用公司资金或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
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
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不得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委托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
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
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
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
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应谨慎、
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
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四)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五)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七)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八)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一十条若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
形的,相关董事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离职。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前述应当离职的情形的,经申请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董事的离职期限可以
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章程等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
正常运作。
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参照本条规
定执行。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应该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
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
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等情况。董事
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
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员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出现前款所列情形的,公
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而是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
有效。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
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
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
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后的忠实义务以
及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及同业竞争限制等
义务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任生效后3年
内或者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〇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
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职工董事1人,
独立董事3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负责
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预
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及其附件以及《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授予
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预
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公司其他制度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
|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
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不得以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
务和事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不得授权
单个或者部分董事单独决策。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前述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权。
超出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
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
意见。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包含委托理财)、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
际情况确定其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及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
际情况确定其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及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二)对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总资产的30%的资产抵押或质押事项;
(三)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如下:
1.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的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的
范围内提供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不
超过500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对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
产的30%的资产抵押或质押事项;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附
件以及《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由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为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的权限如下: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不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
供财务资助累积发生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谨慎授权的
原则,授予董事长及总经理审批本章程第四
十六条第十四款规定及本条前款规定的股东
会、董事会审议权限以外的其他交易,董事
会的前述授权长期有效。
(二)公司提供担保的,均应提交董事会进
行审议,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并及时对外披露。达到本章程第四
十七条规定的标准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的权限如下: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不超过70%;
2.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12个月内提供
财务资助累积发生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九条第二
款所述财务资助事项时,免于适用本条关于
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规定。
(四)对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董事会的审批权
限为: |
| 3.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生本章程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所述财务资助事项时,免于适用本条
关于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规定。
(五)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
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管单位
的监管法规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关联
交易。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上述权限内可以授权董事长或总经
理行使部分职权,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
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委托
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
层行使。 |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事项;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
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批准后生效;但董事长及
总经理本人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交易
对方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按照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
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规定须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
设1名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没有副董事长时,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2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
邮寄、电话或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短
信、微信、即时通讯工具等)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的限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2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
邮寄、电话或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短
信、微信、即时通讯工具等)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应
保证参加会议的董事有充分的时间了解相关
议案的内容从而作出独立的判断。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及其附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
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可达
成语音通话或留言的应用软件、书面传签或
者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签署文件正本交公司存
档。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方
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可达成
语音通话或留言的应用软件、书面传签或者
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
| |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
| |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
| |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等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具体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
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2名。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
| |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
中包括2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本章程第一百〇
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八条
(六)至(九)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履行
职责。 |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健全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质量管
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
等内部管理制度与规范;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规范公司内部
印章、文件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管理等管理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行为;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本章程及附件、《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
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四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四十三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
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
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协助总
经理工作。 |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同时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
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
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
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信
息披露制度、对外发布信息的内部规范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披露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依法应披露的信息。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同时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
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
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
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
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
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
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
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
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
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
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红利。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
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或重
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或重大资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
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
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
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
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
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
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红利。
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
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未来12月内无重大投资或重大资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 |
| 金支出是指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
买设备或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
5,000万元。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原则上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当年未分配
的可分配利润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公司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股利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
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
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
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四)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
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 出是指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
备或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
万元。
(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
程允许的不符合现金分配的其他情况的。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原则上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当年未分配
的可分配利润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公司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股利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
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
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
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四)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
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
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董事会审议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
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
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
现超分配的情形,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
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董事会审议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决策程序等事宜,董事会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
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
现超分配的情形,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
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 |
| 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
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
利润分配,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
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财
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
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
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
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
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
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
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
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
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
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
利润分配,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
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财
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
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
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
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
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
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
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
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
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
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
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以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
立意见。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
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以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
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
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
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
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
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
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
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
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
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
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等。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内部
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
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各内部机
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
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
工作。 | 第一百七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聘用年度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或者邮寄、专人递送、传真、
电子邮件方式、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进行。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选取至少各一家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网站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巨潮资讯网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
息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弥
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
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
|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 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七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第二百一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 第二百一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
|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及“不超过”都含本数;“过”、“超过”及“低
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过”、“超
过”、“多于”及“低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应经股东大会决议
批准后生效。 |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