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浩丰(300419):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25年9月 目录 第一节 释义...............................................................................................................2 第二节序言.................................................................................................................3 第三节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4 一、财务顾问承诺................................................................................................4 二、财务顾问声明................................................................................................4 .................................................................................................6第四节财务顾问意见 ....................................................6 一、对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6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12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12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持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13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时间的核查13八、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的核查......................14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后续计划的核查..................................................14十、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15十一、对同业竞争的核查..................................................................................18 十二、对关联交易情况的核查..........................................................................19 十三、对收购标的设定其他权利及其他补偿安排情况的核查......................20十四、对前24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20十五、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21十六、第三方聘请情况说明..............................................................................21 十七、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21十八、结论性意见..............................................................................................22 1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2 第二节序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5号》《格式准则第1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财务顾问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担任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对本次权益变动行为进行核查并出具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权益变动行为的基础上,就本次权益变动行为及相关披露文件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 3 第三节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一、财务顾问承诺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三)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已提交其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五)本财务顾问在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除权益变动方案操作必须与监管部门沟通外,未泄漏与权益变动相关的尚未披露的信息。 (六)本财务顾问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权益变动后的持续督导事宜,已经依照相关法规要求签署了持续督导协议。 二、财务顾问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出具本报告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完整、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权益变动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4 (三)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报告内容不负任何责任,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同时,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仅供本次权益变动事宜报告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财务顾问书面同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相关审批程序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5 第四节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声明,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5号》《格式准则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托上市公司平台,优化上市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整合相关资源,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安徽卓智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99%股权,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8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未投资其他企业。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安徽卓智除控制至芯网络外,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9 单位:元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过处罚、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及诚信记录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声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至芯网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10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了有关证券市场规范运作的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和掌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要求,了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认识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备良好地经营、管理企业的能力。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经验,具备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具备经营管理未来上市公司相关业务、资产及人员的经验及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能力的核查 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本次权益变动未约定其他附加义11 务。本财务顾问认为,除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承担其他附加义务。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本财务顾问仍将及时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2025年9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华软实业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至芯网络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华软实业持有的上市公司55,18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0046%)。 同日,至芯网络与华软实业、王广宇签署《借款协议》,至芯网络向华软实业提供借款8,000万元用于偿还华软实业的关联方对江苏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润元小贷”)的债务;次日,至芯网络与华软实业签署《股份质押协议》,华软实业同意将其所持上市公司50,120,000股股份(占ST浩丰总股本的13.6287%)质押给至芯网络,并已同步办理质押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薛杰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交易各方在上市公司所拥有的权益的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持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6.00元/股的价格受让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55,180,000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331,080,000元。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及提供的资金证明文件,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除计划使用并购贷款而需质押本次协议转让受让的股份,具体根据银行贷款要求进行确认外,不存在其他利用本次收购所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信息披露人将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支付本次收购价款。 4000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取得第一笔并购贷款 万元,最终并购贷款总金额及需质押本次协议转让受让的股份数量以与银行签订的合同为准。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一笔交易价款8,000万元。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时间的核查 2025年9月9日,至芯网络股东会做出书面决定,同意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 13 八、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已对收购过渡期进行了约定,此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说明,收购过渡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股东权利。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管理产生重大影响,能够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后续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关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14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在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交割日后的合理期限内,华软实业应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调整,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换届)的相关议案。 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可能阻碍本次权益变动的限制性条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12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十、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 15 经核查,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出具了《关于保持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其在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期间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具体承诺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独立于承诺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将继续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遵循五分开、五独立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人员独立 1、保证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资产独立 1、保证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要求公司为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1、保证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16 理制度。 3、保证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机构独立 1、保证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发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1、保证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除通过合法程序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尽量减少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保证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综上,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承诺人地位违反公司规范运作程序,不会越权干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承诺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及其相关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承诺人将依法承17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承诺人不再作为公司控制方之日止。” 十一、对同业竞争的核查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向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商业集团提供数智化转型科技服务,业务主要聚焦在智能金融、智能安全、智能商业等业务领域。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暂未开展实际经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部分企业与上市公司存在经营范围重叠的情形,其中存在经营范围重叠且开展实际经营的企业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了避免和消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未来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为避免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潜在同业竞争,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合作、受托经营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相同、相似或者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如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主营业18 务有竞争或可能发生竞争的,则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公司。承诺人将不利用对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如因此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及时、足额赔偿公司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承诺人不再作为公司控制方之日止。” 十二、对关联交易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发生交易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了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出具了《关于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作为公司的控制方期间,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若发生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法定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内部决策、报批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杜绝非法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向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9 3、承诺人将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4、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承诺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及其相关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承诺人不再作为公司控制方之日止。” 十三、对收购标的设定其他权利及其他补偿安排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除本次权益变动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收购标的上设定其他权利、不存在其他补偿安排。 十四、对前 24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发生重大交易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对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的情形。 (二)对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20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除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五、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六、第三方聘请情况说明 本财务顾问在本次财务顾问业务中不存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除聘请财务顾问等本次权益变动依法需要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十七、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21 其他情形 经核查上市公司公告及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八、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后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按照《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5号》《格式准则第16号》等相关规定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本财务顾问核查与验证,该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2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袁光顺 财务顾问主办人: 牟佳琦 竟乾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3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