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科诺尔(832522):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告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9:40:29 中财网
原标题:纳科诺尔: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告

证券代码:832522 证券简称:纳科诺尔 公告编号:2025-136
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22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7月10日,对拟认定上述员工为公司核心员工向全体员工公示并征集意见,公示期满,全体员工均未对拟认定上述员工为公司核心员工提出异议。2022年7月1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公司监事会于同日对公示情况发表《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71)。

2022年7月1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

2022年8月22日,公司披露了《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083),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7月19日,登记日为2022年8月19日,向73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3,520,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元/股。

2023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限售期解限售事宜。2023年9月21日,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公告》(公告编号:2023-165)。
2024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限售期解限售事宜。2024年10月9日,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公告》(公告编号:2024-125)。

2025年3月11日、2025年3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5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9,200股限制性股票。2025年4月25日,公司披露了《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

2025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出具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解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二、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间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限售比例为40%。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日为2022年8月19日,故激励计划的第三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8月19日届满。

(二)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的; 2、最近12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 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 3、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等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 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激励对象对公司发生上述“(1)公司 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情形负有个人责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任; 2、激励对象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在禁入期间的; 3、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 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 5、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 的情形; 7、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 为2022-2024 年,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即2024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为:2024年实现扣非后净 利润不低于6,500万元。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5]第ZG11276号), 公司 2024年度实现扣非 后净利润为15,314.45万 元,因此第三个限售期的 业绩条件已经达成。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本次股权激励包括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核心员工,存在个人业绩指标。 序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号 个人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合格,考 1 核系数为 100% 2 个人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 予的 69名激励对象个人 层面绩效考评结果均为 “合格”,因此本期69名 激励对象个人解除限售 比例均为“100%”。 
  序 号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1个人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合格,考 核系数为 100%
  2个人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

   考核系数为 0%  
综上所述,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具体情况
1、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明细表

姓名职务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 数量(股)解除限售数 量(股)解除限售数 量占获授数 量比例解除限售数量占 当前总股本比例
李志刚董事、副总 经理1,209,600483,84040%0.3087%
郑立刚董事、副总 经理470,400188,16040%0.1200%
蔡军志财务总监336,000134,40040%0.0857%
吴民强董事会秘书58,80023,52040%0.0150%
刘志华核心员工336,000134,40040%0.0857%
张鹏林核心员工235,20094,08040%0.0600%
于军虎核心员工201,60080,64040%0.0514%
刘振州核心员工184,80073,92040%0.0472%
李存信核心员工100,80040,32040%0.0257%
贾朝英核心员工100,80040,32040%0.0257%
杨志杰核心员工100,80040,32040%0.0257%
杨阳核心员工100,80040,32040%0.0257%
赵丽核心员工84,00033,60040%0.0214%
崔鹏核心员工84,00033,60040%0.0214%
郝静核心员工84,00033,60040%0.0214%
师力凯核心员工84,00033,60040%0.0214%
骆记卓核心员工84,00033,60040%0.0214%
卢金龙核心员工84,00033,60040%0.0214%
张志清核心员工84,00033,60040%0.0214%
赵程核心员工67,20026,88040%0.0171%
楚永明核心员工67,20026,88040%0.0171%
朱庆瑞核心员工67,20026,88040%0.0171%
王娟核心员工67,20026,88040%0.0171%
刘学飞核心员工67,20026,88040%0.0171%
何成军核心员工67,20026,88040%0.0171%
陈文龙核心员工50,40020,16040%0.0129%
路遥核心员工50,40020,16040%0.0129%
杨红瑜核心员工50,40020,16040%0.0129%
安文明核心员工50,40020,16040%0.0129%
刘蛟核心员工50,40020,16040%0.0129%
马富强核心员工42,00016,80040%0.0107%
刘进超核心员工33,60013,44040%0.0086%
闫小飞核心员工33,60013,44040%0.0086%
王英瑞核心员工33,60013,44040%0.0086%
马军鹏核心员工33,60013,44040%0.0086%
吴士磊核心员工33,60013,44040%0.0086%
王方圆核心员工33,60013,44040%0.0086%
郝长征核心员工33,60013,44040%0.0086%
李济堂核心员工33,60013,44040%0.0086%
孟瑞锋核心员工33,60013,44040%0.0086%
耿翔飞核心员工33,60013,44040%0.0086%
赵海刚核心员工33,60013,44040%0.0086%
李卫刚核心员工33,60013,44040%0.0086%
赵阳核心员工33,60013,44040%0.0086%
刘晓龙核心员工33,60013,44040%0.0086%
焦继玺核心员工33,60013,44040%0.0086%
郭江涛核心员工33,60013,44040%0.0086%
李家宽核心员工33,60013,44040%0.0086%
柴民友核心员工33,60013,44040%0.0086%
耿鑫龙核心员工33,60013,44040%0.0086%
孙卫波核心员工25,20010,08040%0.0064%
张士宁核心员工25,20010,08040%0.0064%
郝瑞鹏核心员工25,20010,08040%0.0064%
赵扬核心员工16,8006,72040%0.0043%
任瑞强核心员工16,8006,72040%0.0043%
王长清核心员工16,8006,72040%0.0043%
陈朝磊核心员工16,8006,72040%0.0043%
甄德宏核心员工16,8006,72040%0.0043%
贾代核心员工16,8006,72040%0.0043%
楚庆维核心员工16,8006,72040%0.0043%
冯亚彬核心员工16,8006,72040%0.0043%
王欧洋核心员工16,8006,72040%0.0043%
张辉核心员工16,8006,72040%0.0043%
竺青核心员工16,8006,72040%0.0043%
杜兴彬核心员工16,8006,72040%0.0043%
路少波核心员工16,8006,72040%0.0043%
史明路核心员工8,4003,36040%0.0021%
苏晓明核心员工8,4003,36040%0.0021%
徐少彬核心员工8,4003,36040%0.0021%
合计5,678,4002,271,36040%1.4490% 
注1:上表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及“解除限售数量(股)”系根据公司权益分派进行调整后的数量;
注2.根据《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3: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相关审核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阅,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激励计划》所列示的负面情形,激励对象达到绩效考核要求,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已成就,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该议案。

(三)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在第三个限售期内,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2024年度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15,314.45万元,满足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满足个人考核指标,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次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股权激励的考核目的已实质达成。

因此,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

(四)律师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综上所述,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一)公司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取得必要的内部批准与授权,其程序、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三)公司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履行了其应当履行的内部程序,尚需办理相关手续。

五、备查文件
(一)《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决议》
(四)《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五)《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六)《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七)《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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