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宝(30133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339 证券简称:通行宝 公告编号:2025-043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紫金金融中心A2幢29楼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明文先生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12,984,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投票(或授权现场代表)的股东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01,739,1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256%。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11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245,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77%。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1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245,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77%。其中: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中小投资者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1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245,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77%。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蓓蓓、吴亚星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00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2,701,4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15%;反对222,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40%;弃权59,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962,3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4855%;反对222,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820%;弃权59,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325%。 2.00 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2,707,4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30 272,380 0.0659 %;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 弃权4,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968,3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权股份的2.4222%;弃权4,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90%。 3.0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2,780,9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08%;反对202,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1%;弃权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041,8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1925%;反对202,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050%;弃权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5%。 上述议案均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徐蓓蓓、吴亚星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