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技(300800):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9:56:14 中财网

原标题:力合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00 证券简称:力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2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公司同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贺勇、陈志平、蒋星睿)承接,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后续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

二、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原因和依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及制定。

三、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 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科学的经营管理 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客户提供优 质的产品和服务,为社会创造价值;保 障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实现资产的保值 和增值,使公司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收 益回报。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客户为中心,以 奋斗者为本。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原湖南力合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的全体股东,各发起人以其在原湖 南力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资额所对 应的截至2011年8月31日的净资产折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原湖南力合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各发起人以其在 原湖南力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资 额所对应的截至2011年8月31日的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合为公司的股本6000万股,净资产超过 股本总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公司设立 时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与持股比例为净资产折合为公司的股本6000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净资产超过股 本总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公司设立 时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与持股比例 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3,675.90万股,均为 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23,675.90万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 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 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 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 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 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 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严禁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 资产,严禁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占用公 司资金,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 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十六)审议以下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七)审批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 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1 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四)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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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 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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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 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召开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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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 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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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 得低于10%。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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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 5日前通知各股东。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 5日前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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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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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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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 项。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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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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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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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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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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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范畴以及关联交易的审议按 照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有关关联交易的具 体制度执行。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 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并由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投票 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1、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独立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一)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1)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 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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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 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独立董事人 数。 (2)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依 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 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 董事人数。 (3)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提名 董事候选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送交提案 提案应包括候选董事的简历及候选人同 意接受提名的书面确认。上述提案由董 事会形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监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监事候 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 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2)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3)监事提名人提名监事候选人的,应 以书面形式提交提案。提案应包括候选 监事的简历及候选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 面确认。上述提案由监事会形式审核后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董事和监事候选人 提名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 方可进行表决。 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人数达到公司章 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进行表决。 董事候选人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 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2)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 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 事人数; (3)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提 名董事候选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送交 提案。提案应包括候选人的简历及候 选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面确认。上述 提案由董事会形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 表决。 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 定的人数时,方可进行表决。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 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二)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 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如 下: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 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 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 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 独立董事的当选。 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 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 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 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 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 的当选。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 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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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责。 (二)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 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办 法如下: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 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 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按得票 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当选。 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 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 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 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 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的当选。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 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 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 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 说明。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 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 行说明。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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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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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 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 就任。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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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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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董事为公司 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违反本条规定的董事,触犯刑律者,公 司将配合有关执法机构依法追究有关人 员刑事责任;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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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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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任期结束后内的1年内仍然 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 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 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 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一百〇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 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 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 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 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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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人、独立董 事3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 董事6人、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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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五)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 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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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在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 审议除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 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或债务重 组;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签 订许可协议等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董事会办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应当在权限范围内 进行,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 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审议除需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以 外的资产抵押和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取 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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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审议除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 外的资产抵押和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 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取得董 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三)董事会办理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 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 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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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总经理、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 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采取专人送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在会 议召开3日前送达全体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但是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或不经发出会议通知而直接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做出说明。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 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 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采取专人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在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全体董事、总 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但是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或不经发出会议通知而直 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 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 做好相应记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采用举手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表决;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 开,亦可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董 事会决议表决可采用举手或记名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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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传真等方式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票、电子通信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 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临时 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通讯、传真等方式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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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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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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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 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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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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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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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董事会秘书1名, 财务总监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均由 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董事会秘书1名 财务总监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均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规定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以及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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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就公司 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外签署文件; (三)负责公司战略目标的制定及规划 (四)负责与公司所在地政府部门的沟 通与协调; (五)负责公司的经济效益及盈利; (六)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财 务预算方案和投资方案; (七)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八)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负责公司的业务流程,制定公司 的具体规章; (十)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高级经理、财务负责人,并负 责公司生产经营班子的分工及绩效考核 管理; (十一)负责协调公司高层的管理工作 保持队伍稳定;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九)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 与关联法人发生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或者不超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十)决定公司以下交易事项(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①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②交易 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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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与 关联法人发生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或者 不超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的关联交易; (十四)决定公司以下交易事项(提供 担保除外):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下;②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未超过500万 元;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 对金额未超过100万元;④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未超过5 00万元;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 或绝对金额未超过100万元。 (十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六)《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下,或绝对金额未超过1000万元; 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 对金额未超过100万元;④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绝对金 额未超过1000万元;⑤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万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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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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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触犯刑 律者,公司将配合有关执法机构依法追 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 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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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以书面方式 (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等)或电 话在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监事,但 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 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除 外。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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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 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 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 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 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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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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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充分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 体股东的整理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 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准,利润分配政 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 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 利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 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 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三)利润分配间隔期间:在符合利润 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 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 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1 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 计划提出预案。 2、根据累计可分配利润及现金流状况, 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 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 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充分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 顾全体股东的整理利益及公司的长远 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以公司 合并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准,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 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 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 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间隔期间:在符合利 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 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 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 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 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 配的利润的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 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 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根据累计可分配利润及现金流状 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 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 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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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决定。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 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 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 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公司一个会计 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或公司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如采用股 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 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 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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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会计一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 负,或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 情况,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 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方 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 分红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2、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 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表决同意通过。 3、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 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 数通过。 4、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 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 金分红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 配的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 途,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 审议,监事会应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 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的30%。 5、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 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公司一 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的,或公司最近一个会计一年度经营 性现金流为负,或公司认为不适宜利 润分配的其他情况,可以不进行利润 分配。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 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 回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 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股东 会对现金分红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2、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 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且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 3、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 的现金分红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股东分配的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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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公司 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利润 分配规划和计划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利 润分配规划和计划议案调整方案的董事 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全体 董事过半数且1/2以上独立董事、1/2以 上监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股东大会提案中需详细论证和说明 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规划 和计划的具体原因,相关提案经股东大 会特别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公 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的调整方案 是否适当、稳健、是否保护股东利益等 发表意见。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 配的资金用途,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 能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审议时应 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公 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 定性,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时,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公 司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规划 和计划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议案调整方案的 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公司全体董事过 半数且1/2以上独立董事,方能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提案中需详 细论证和说明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的具体原因 相关提案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方可 生效。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 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 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 的调整方案是否适当、稳健、是否保 护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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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监督。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 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 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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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 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 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 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 上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 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 他口头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 或其他口头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 他口头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 效。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仅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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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 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 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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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 利润。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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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 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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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 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涉 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九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 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 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 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 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〇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 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 都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以 下”、“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 数;“过”、“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〇八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施行。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施行。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表述,统一将《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表述为“股东会”。(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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