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股份(30036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20:22:10 中财网
原标题:汇金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5冀华(顾)字第306号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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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5冀华(顾)字第306号 致: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汇金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5 年9月12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 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 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 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 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 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 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已于2025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 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 3、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9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 毛世权先生主持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1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46人,代表股份175,85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46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参 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643人,代表股份17,212,1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41%。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止2025年9月9日(星期二)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会议。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 有效。 3、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逐项表决 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7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088%;反对5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11%;弃权7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57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6.3088%;反对5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11%;弃权7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1%。 关联股东邯郸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系《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汇金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吕玉崇 经办律师: 何佳 马洁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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