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现代(30083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20:32:09 中财网
原标题:金现代: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在发生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及其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附件三)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相关流程给予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相关流程中给予审批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相关流程中给予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子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第十五条已暂缓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事项,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附件一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事项披露类型□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事项的知情人登记表□是 □否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出具 书面保密承诺□是 □否
申请部门或单位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二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姓名/名 称国 籍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知情 日期与上市公 司关系所属单位职 务知悉内 幕信息 地点知悉内 幕信息 方式知悉内 幕信息 内容知悉内 幕信息 阶段登记时 间登记人联系手 机通讯地 址所属单 位类别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3、填报知悉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 )作为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
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不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4、如因本人存在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情形,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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