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比特(833429):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
证券代码:833429 证券简称:康比特 公告编号:2025-121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 8月 25日,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 8月 26日至 2025年 9月 4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及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5年 9月 5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114)。 3、2025年 9月 10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了《关于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116)。 4、2025年 9月 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权益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对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三)授予权益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年 9月 11日 2、授予数量:股票期权 200.00万份 3、授予人数:68人 4、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7.30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2)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行权期安排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满 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①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②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④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7、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分三个考核期,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值如下表所示: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 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 2025 根据公司制定的《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B C D 、 、 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行权比例,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行权,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8、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授予日):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1、除 1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外,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实施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确定以 2025年 9月 11日为权益授予日,向 68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200.00万份股票期权。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授予日前 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董事、副总经理焦颖在授予日前 6个月内因非交易过户增持股票572,655股,其他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授予权益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5年 9月 11日,经测算,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授予日):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康比特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本次股票期权的调整与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三)《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权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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