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浪环境(30038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20:46:05 中财网
原标题:雪浪环境: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江苏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发展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发展部负责战略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案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发展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建议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就协议、合同、章程等进行洽谈并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法定文件,上报投资发展部;
(四)由投资发展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发展部的提案召集相应评审会议进行
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发展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会议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
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发展部相关人员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
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知的议案必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予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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