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华电子(301337):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20:46:09 中财网
原标题:亚华电子: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9月)

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对任职资格的要求。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前款所述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并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进行决策前期准备工作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协议、合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如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以现场会议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充分表达的情况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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