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华电子(301337):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对于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向总经理提出建议,经总经理确定拟聘人选后,再提请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如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以现场会议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充分表达的情况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委员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内容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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