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行(002839):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20:56:17 中财网
原标题:张家港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39 证券简称:张家港行 公告编号:2025-027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至2025年9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张家港农商银行十九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伟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0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0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单位:股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结果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1.00关于 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1,021,546,25599.7943%1,745,4550.1705%360,7600.0352%通过
2.00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1,020,627,75599.7045%2,192,3150.2142%832,4000.0813%通过
3.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1,020,959,75599.7370%2,112,1350.2063%580,5800.0567%通过
4.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1,020,868,29599.7280%2,107,3950.2059%676,7800.0661%通过
5.0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946,732,57392.4857%76,259,1177.4497%660,7800.0646%通过
6.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945,821,75392.3968%77,162,3377.5379%668,3800.0653%通过
7.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的议案946,246,57392.4383%76,755,7177.4982%650,1800.0635%通过
提案3、4、5、6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单位:股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结果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1.00关于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510,593,05899.5892%1,745,4550.3404%360,7600.0704%通过
注:公司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郭丰雷、何志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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