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科(301632):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2025年修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建筑科学 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的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 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 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 措施。 -2- 第五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及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 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 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沟 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 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3-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时,或公司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的,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 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4-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 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 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 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 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 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 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 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五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5-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 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 时公布。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 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 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 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6-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证券事务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职责。公司总部其他部门以及各控股(全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7-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交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 -8- 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 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 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 情况,具体按深交所规定执行。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 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 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 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9- 第三十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 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 加。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 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 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 召开。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 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 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第三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10-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 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五章接受调研 第三十五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 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 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 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 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 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 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 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七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 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 -11- 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 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 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 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 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 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 -12- 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 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九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 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 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互动易平台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 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 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 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 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 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 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13- 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 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 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 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 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 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 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 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 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指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 定执行。 -14- 第四十五条本指引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指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15-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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