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科(301632):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确保资产安全有效使用,维护 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 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其他参股公司按国家有关 规定及该企业章程、管理制度要求实施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等, 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 领导人员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 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 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 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 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组织 第五条 公司审计监督部,作为常设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 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 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分管领导报告工作;涉及 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 重大事项,还应当向公司党委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上级单位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内部审计负责人必须专 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 独立履行职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 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 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 -2- 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 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九条 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组成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 或与被审计单位(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声明,不得参与该 项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公司应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 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职业道德 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 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应严格遵守以 下纪律: (一)在实施审计期间,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任务的 宴请。 (二)到外地或有关单位调查研究时,食宿应执行公司规定 的接待标准。 (三)不受贿、索贿,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 (四)不得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 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3-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全面风险管理; (六)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 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 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 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4-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 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 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 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 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为获取充分、相关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 工作质量,可以利用外部专家服务,聘请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 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单位,参与内部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 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等专业服务,并在审计活动中利用 其工作结果。 -5- 外部专家可从公司外聘请,也可在公司内指派。除涉密事项 等特殊情况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以 及上级单位组织的专项审计工作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依据国家、省、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办法有关规定,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内部审计机构 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要求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 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 文档; (二)参加与审计、财务、内控、治理等有关的会议,召开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和修订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建立和完善 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的资料和现场勘查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 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6-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 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分管领导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 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 分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单位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 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上级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主要包括 常规项目审计、专项审计和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 (一)常规项目审计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中的主要事项所进行的例行审计,按年度编制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常规项目审计主要包括: 1.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及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2.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合法性; 3.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审; -7- 4.审查资产的使用、安全及完整情况; 5.对有关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进行审查; 6.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专项审计指在前一款例行项目审计之外、针对企业特 殊情况,由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分管领导、上级审计机关或上 级单位组织临时交办的专项审计,主要包括: 1.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益进行审计评价; 2.对合资、合作、联营、驻外等经济组织的资金投入、使用 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领导、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单位组织交办的其他专门审计 事项; 4.其他需进行内部专项审计监督的事项。 (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对所属各单位负责人任职期 间有关经营责任审计,包括任期目标责任审计及离任经济责任审 计,参照执行国家、上级和公司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一般包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项目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方案: (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是对年度的审计任务所作的事先规 划,是公司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项目审计工作计划是对具体审计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所 -8- 作的综合安排; (三)审计工作方案是对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内容、重点及 审计程序等所作出的详细安排。 第二十条 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当考虑单位风险、管理 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以确定具体审计项目。 (一)单位风险,包括:法律法规及政策影响、经济环境变 化、行业竞争、市场变化、科技发展以及自然灾害等带来的外部 风险;单位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缺陷等带来的内部风险; (二)管理需要,包括:公司领导班子出于对某些特定事项 的关注,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实施某些特定的审计项目;在单位年 度工作计划执行中发现了一些迫切需要关注的问题,要求对年度 审计工作计划进行调整与补充; (三)审计资源,包括:内部审计机构所拥有的人力、物力、 财力及其所能提供的审计工时。一个年度内安排的审计项目数量 应当与当年拥有的审计资源相匹配。 第二十一条 在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前,应当了解以下情 况,评估各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 (一)单位的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 (二)公司领导班子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三)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授权的事项; (四)对相关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法规、政策、计划和合同; -9- (五)相关内部控制的质量; (六)相关职责范围或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及其近期变化; (七)相关人员的能力、品质及其岗位的近期变动; (八)其他与项目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二条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年度审计工作目标; (二)需要执行的审计项目及其时间安排; (三)各审计项目所分配的审计资源; (四)后续审计的必要安排。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批准后的年度审计工 作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公司风 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重点、重大项目阶段性工作情况以及领导 批示等渠道了解收集到的情况,选定开展内部审计的类型和项目, 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审计立项经批准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 审计前3日内,向被审计单位(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 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10- (二)被审计单位(人)名称; (三)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预计时间; (四)对被审计单位(人)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审计人员名单; (六)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事项。 审计通知书应当明确对被审计单位的以下要求: (一)及时提供审计人员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二)为审计人员的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 (三)其他要求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 供审计通知书中涉及的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负责,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正式实施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组 织审计组召开审计进点会,并召集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参加, 说明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依法审计、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要保持职业谨慎,关 注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舞弊等违规、违法行为,以协助公司预 防、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降低单位风险。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通过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审计 -11- 证据,以此作为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的依据。审计证据 包括下列几种: (一)书面证据; (二)实物证据; (三)视听电子证据; (四)口头证据; (五)环境证据; (六)其他证据。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要具备相关性、可 靠性和充分性。 相关性是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 实质性联系,审计证据所反映的内容能够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可靠性是审计证据真实、可信,能够反映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 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审计证据足以证实审计事 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要由提供证据 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部门(单位)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 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内部审计人员要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 然可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利用外部专家的专业咨询 和专业鉴定作为审计证据的,要对下列方面作出判断: -12- (一)依据的样本是否符合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二)使用的方法是否适当、合理; (三)专业咨询、专业鉴定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需要使用有关监管机构、中介机 构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要对该工作结果的下 列方面作出判断: (一)是否与审计目标相关; (二)是否可靠; (三)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 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 管理事项。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人)名称; (三)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截止日期; (四)审计过程和结论; (五)审计人员签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 (六)审核人员签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 (七)索引号及页码; (八)附件数量; -13- (九)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 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 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 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 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14- 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 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 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 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 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 -15- 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 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 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 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 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九条 正式立项的审计项目经过实施必要的审计程 序后,要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编制审计报告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以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 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 (二)完整性,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不遗漏审计发现 的重大事项。 (三)清晰性,逻辑性强、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地阐明事实 和结论,避免使用不必要的过于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复杂语言。文 字应当通顺流畅,用词准确,避免使用“几个、少数、大量”等 模糊字眼说明情况。 (四)及时性,在保证审计报告质量的前提下,审计报告应 当在完成现场审计后尽快编制,经过征求意见和补充修改后分别 送达各有关方面。 -16- (五)实用性,提供的信息应当有利于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 的重要问题,并有助于单位实现预定的目标。 (六)建设性,不仅应当发现问题和评价过去,而且还应当 能解决问题和指导未来,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 制的缺陷提出适当的改进建议。 (七)重要性,在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时,应当充分考虑审 计项目相关的风险水平和重要性,对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 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差异和缺陷,以及审计风险高的领域应当在 审计报告中有重点的详细说明。 第四十一条 审计报告初稿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同 意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 位(人),征求被审计单位(人)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如双方 有分歧意见且无法协调的,内部审计机构应上报分管领导处理。 经过交换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内部审计机构向 被审计单位(人)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八章 内部审计结果利用与后续审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审计报告所披露的审计发现 以及审计结论、审计建议,建立健全有关审计结果利用的工作机 -17- 制,保障各项内部审计结果得到及时、有效的利用,发挥内部审 计对公司整体管理的促进作用。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内部审计结果利用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二)与审计发现问题直接相关的责任部门、单位及企业负 责对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内 部审计机构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 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台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内部审计机 构); (三)公司总部财务部门负责对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 纠正和整改; (四)公司总部纪检党群机构负责对审计发现问题中涉及违 反党纪政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五)公司总部组织人事机构负责对审计发现问题中涉及干 部人事管理的事项进行处理; (六)公司总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审计发现问题中涉 及单位经营、改革改制、资产(股权)管理、项目投资、融资担 保、高风险投资等管理事项进行处理; (七)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审计建议,完善内部控 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以促进 -18-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保证审计的效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内 部审计统计工作,并确保审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九章 内部审计工作交接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岗)要 将本人所经管的内部审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并按要求办 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移交人员应当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内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审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 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计档 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移交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在内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具有保存价值 资料的原件或复制件,均应当收集齐全,立卷归档。其存在形式 包括:纸质、磁质、光盘等。 第五十条 内部审计电子数据审计档案应当刻录光盘和硬 盘备份存档;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声像档案,应当逐件登记 单位、时间、内容、数量、制作者。 -19- 第五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内部审计档案。内部审计档案到期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 行销毁。 第十一章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以 实现下列目标: (一)审计活动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和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工作要 求; (二)审计活动的效率及效果达到既定要求; (三)审计活动能够促进单位目标的实现,增加单位的价值。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定期组织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工作,对 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五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要合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 强化内部审计的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内部审计工作效能。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 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20-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1-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