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科(301632):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制定)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 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 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 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 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四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后5日内,向董 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 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 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八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 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 会报告。 第九条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 诺均应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 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 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 期结束后的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或者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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