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科科技(001207):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证券代码:001207 证券简称:联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3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 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科科技”)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将使用合计297,270,770.74元人民币的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山东联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科新材料”)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801号)同意注册,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170,996股,发行价格为21.1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85.32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承销费、中介机构服务费、股权登记费、印花税等费用人民币2,729,214.58元(不含税)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270,770.74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9月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尤振验字[2025]第0016号)。 公司及联科新材料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按规定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5年3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相关议案的审议修订。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提供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不超过24个月的借款。借款利息按照实际借款发放之日起算,每月21日支付利息。借款利率按照借款实际发放日上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计算。 三、本次提供借款对象联科新材料的基本情况 联科新材料主要从事炭黑研发、生产、销售,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元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提供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年产10万吨高压电缆屏蔽料用纳米碳材料项目(二期)”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有利于募投项目按时达到规划使用状态,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效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对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监管。本次以向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提供借款的方式投入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及联科新材料已按规定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证募集资金监管的有效实施,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25年9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总金额为人民币 297,270,770.74元。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2025年9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提供借款,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开展和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2025年9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提供借款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有利于募投项目按时达到规划使用状态。本次增资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上述募集资金使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提供借款用于“年产10万吨高压电缆屏蔽料用纳米碳材料项目(二期)”的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3、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决议; 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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