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高机械(92010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 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高机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 2025年 9月 12日行使完毕。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 东方证券就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核查说明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东方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 17.41元/股于 2025年 8月 5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322.2223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志高机械于 2025年 8月 1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自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30个自然日内(含第 30个自然日,即自 2025年 8月 14日至 2025年 9月 12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322.2223万股)。 志高机械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0个自然日内,东方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 志高机械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17.41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 2,148.1488万股的基础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 322.2223万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 2,470.3711万股,发行人发行后的总股本增加至 8,914.8174万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7.71%。发行人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5,609.89万元,连同初始发行规模 2,148.1488万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 37,399.27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 43,009.1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6,021.58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6,987.58万元。 三、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东方证券已共同签署《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明确了延期交付条款。 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四、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具体为:
五、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对应的募集资金金额 因本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5,609.8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5,159.78万元。 六、对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的意见 2024年 6月 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2,148.1488万股(含本数,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5%,即不超过 322.2223万股(含本数),包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在内,公司本次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470.3711万股(含本数)。 2024年 6月 17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与东方证券已签署了《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主承销协议》,明确授予东方证券行使本次公开发行中向投资者超额配售股票的权利。 发行人董事会认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合法、合规,实施情况符合所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 经获授权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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