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新材(60045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时代新材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新材”或“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96号)批复,公司于2025年 6月以人民币 12.18元/股的发行价格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共计106,732,348股,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 1,299,999,998.64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0,629,936.1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289,370,062.4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年 6月 26日全部到账,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464号)。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原则上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存在需要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一)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涉款项,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二)涉及境外采购业务,进口关税、增值税等税款支出需由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与海关或税局绑定的银行账户统一支付,无法通过募集资金账户直接支付。 (三)为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部分项目采用集中采购、统一结算的策略,一次集中采购过程中可能同时涉及到募投项目和非募投项目,不适合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需以自有资金先行统一支付。 因此,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正常推进,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并经内部相关审批后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相关经办部门提出付款申请流程,按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流程,以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进行款项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分别建立明细台账及汇总表,按月汇总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 (三)公司财务部门按月统计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未置换的款项,提出置换付款申请,审批通过后,将前期以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等额转入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中。 (四)保荐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对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子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核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不影响募投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先行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在履行内部相关审批程序后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客观需求做出的安排,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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