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生物(301206):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206 证券简称:三元生物 公告编号:2025-078 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至15:00 2 101 、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滨州市滨北梧桐十路 号三元生物公司会议室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聂在建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8日),公司总股本为202,325,7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2,325,700股,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0,000,000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4人,代表股份96,750,8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754%。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96,056,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284%。 (2)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97人,代表股份694,1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7人,代表股份694,1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1%。 (1)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97人,代表股份694,1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1%。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1、总表决情况:同意96,643,9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1042%;弃权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87,2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84.5994% 100,800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218%;弃权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88%。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改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96,610,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6%;反对13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1%;弃权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3,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299%;反对13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913%;弃权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88%。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2《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96,601,8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0%;反对13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2%;弃权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5,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78.5342% 134,700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057%;弃权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01%。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3《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96,594,5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5%;反对13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3%;弃权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7,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825%;反对13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497%;弃权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78%。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2.04《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96,600,5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6%;反对13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2%;弃权15,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3,7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397%;反对13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057%;弃权15,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46%。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2.05《关于修改<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96,599,5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6%;反对14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7%;弃权7,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2,7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956%;反对14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311%;弃权7,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33%。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2.06《关于修改<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96,606,9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2%;反对13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3%;弃权8,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0,1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617%;反对13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497%;弃权8,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85%。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2.07《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96,600,5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6%;反对13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2%;弃权15,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3,7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78.3397% 134,700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057%;弃权15,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46%。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谢阿强、仲路漫;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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