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30132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宝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75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4,541,666股,并于 2022年 9月 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96,00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 72,725,59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5.7558%;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 23,274,40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4.2442%。 (二)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3年 4月 13日、2023年 5月 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公司总股本 96,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 20.83元(含税),共计派发 199,968,000.00元,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3股股份,共计转增28,8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24,800,000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3年 5月 25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3年 5月 26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5月 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2023年 9月 19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部分股份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其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股份数量为 2,7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87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9月 1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公司分别于 2025年 4月 24日、2025年 5月 1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 124,800,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 846,609股后的 123,953,3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11.50元(含税),合计派发 142,546,399.65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4股,共转增 49,581,356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74,381,356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5年 5月 29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5年 5月 30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5月 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 (三)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174,381,356股,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26,232,167股,占公司总股本 72.3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48,149,1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61%。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数量为 3户,为深圳市嘉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美盛”)、深圳市嘉美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美惠”)、深圳市成千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成千亿”),股份数量为 28,134,167股,占公司总股份 16.13%,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5年 9月 19日起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中股份限售承诺如下:(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嘉美盛、嘉美惠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企业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前12个月内新增的股东成千亿承诺 1、自发行人 2020年 10月增资事宜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企业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通过嘉美盛、嘉美惠、成千亿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根据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指示受让相关员工所持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而增加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4、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发行人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3年 3月 19日,非交易日顺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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