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信材料(300537):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15日 20:11:32 中财网
原标题:广信材料: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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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5年8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5年8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媒体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9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现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络投票。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74,155,7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685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9人,代表股份数7,769,24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7387%。

综上,现场参加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共137人,代表股份数81,924,9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4237%。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的2名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686,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1%;反对2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4%;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96,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67%;反对2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82%;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议案采取逐项表决。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691,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6%;反对20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2%;弃权2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00,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34%;反对20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53%;弃权2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686,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88%;反对2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8 26,600 16,900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95,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29%;反对2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18%;弃权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690,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0%;反对2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6%;弃权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00,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97.0471 212,700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07%;弃权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2%。

该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687,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103 209,800
的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1%;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97,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93%;反对20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41%;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800 0.34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该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688,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2%;反对20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2%;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97,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181%;反对20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53%;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6%。

该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06《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682,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6%;反对2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8%;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91,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400%;反对2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34%;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6%。

该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0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682,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6%;反对20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2%;弃权3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91,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400%;反对20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53%;弃权3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7%。

该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08《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687,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097 215,300
的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8%;弃权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96,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30%;反对2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34%;弃权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800 0.2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该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0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663,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6%;反对2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0%;弃权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72,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18%;反对2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47%;弃权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6%。

该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10《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677,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6977 209,100
的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2%;弃权3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86,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82%;反对20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53%;弃权3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900 0.4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该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11《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693,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3%;反对20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2%;弃权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02,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11%;反对20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53%;弃权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6%。

该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12《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663,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7%;反对20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1%;弃权5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72,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30%;反对20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41%;弃权5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28%。

该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方韬宇
经办律师:
谭闷然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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