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高科(600862):中航高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版)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9月15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高 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包括中航高科、中航高 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信息披露负有义务的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 权,在同等条件下获取相同的信息,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在信息发布前,不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漏。 真实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不作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准确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 完整原则:应当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 定要求,没有重大遗漏。 充分原则:除披露法定信息外,公司应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它 相关信息,不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及时原则: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将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五条 定期报告是指,按《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容及 次数定期发布的公司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及季度报告。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 第七条 定期报告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 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 内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 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 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情景及时间临时发布(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信息。 临时报告的披露范围和披露标准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须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1.重大事件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 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中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 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要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要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规定的应披露信息标准,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的基础上,公司可以自愿披露。自愿披露的格式参照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应遵守充分原则,避免选择 性信息披露,包括选择披露时点及选择披露事项等。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三十二条 关于自愿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信息发布的审批流 程、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涉密信息的管理、涉及财务的自愿信息披露及责任追究,本章未予规定的,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适用本制度其他各章的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与职责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 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领导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各子公司须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 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职能部门以及分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1.董事会秘书负责领导、协调、实施信息披露相关事务,具体承担 并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须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须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对外投资负责人须配合董事会秘书在重大资产重组方面的相关工作。 2.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4.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分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要督促本单位严 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执行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有效实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告 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 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说明,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 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一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在披露时须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发布审批流程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披露的信息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公司、各子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 关资料,经保密审查(如需要)和各自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2.业务主管人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 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3.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 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4.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5.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 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6.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1.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重大事项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 时提供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需通过保密审查。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须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3.公司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程序 1.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董事会秘 书对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和各子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 2.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 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3.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 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有权审批的经营事 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各自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由董事会秘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4)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 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由董事会秘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5)如遇特殊情况,董事会秘书在征得总经理、董事长的同意后,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之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在董事会、股东会做出决议后的 两个工作日内,由董事会秘书签署后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披露;无需董事会做出决议的临时公告,董事会秘书先行披露后应及时通报董事及相关人员。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 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先履行保密审核程序,审核合格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并由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四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 涉密信息管理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涉密信息管理执行如下规定: (一)所属子公司要严格保密管理,向公司总部、相关合作方、中介机构等提供产品、经营信息及其它信息均需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确保符合保密管理制度要求。 (二)所属子公司向公司总部报送产品、经营及其它信息如包含商 业秘密要特别注明;向相关合作方、中介机构等提供产品、经营及其它信息不得包含商业秘密,如必需提供,须签订保密协议。所有信息报送前履行子公司内部商业秘密审核。 (三)公司总部在接收子公司信息时要执行监督职责,填写信息接收 确认表(见附件1),对子公司保密审核情况进行核实。 第七章 保密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对知晓的公 司应披露的信息,在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有责任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当董事会得知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漏,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分公司、各子公司在发生本制 度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在重大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且在该信息未通过规定渠道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凡发生本制度规定报告的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各分、子公司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 露应经公司批准而未履行审批程序的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 负责保管和归档。各职能部门、其各分、子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原始资料由各单位自行保管和归档。 第五十六条 涉及查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 批准后提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应纳入公司 对其的考核范围。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十九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1.信息接收确认表 2.中航高科对外信息披露审批单 附件1: 信息接收确认表
附件2: 中航高科对外信息披露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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