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声智能(87097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70976 证券简称:视声智能 公告编号:2025-087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9月 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3《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制度制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三)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六)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1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提供的前述材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二)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三)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评价;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委员召集;主任委员未指定人选的,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1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年度报告工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方式、次数和结果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年度审计工作完成后,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七章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或者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订而导致本细则内容与之抵触的,在本细则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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