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蓝(300816):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俊、汪泳艳律师就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 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5 8 29 年 月 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 2025 9 15 15:00 、本次股东大会于 年 月 日下午 如期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刘屹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 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5 9 15 9:15 15:00 为 年 月 日 — ,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 代表股份数38,290,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293%。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 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55名,所持有表决权 1,278,579 1.6238% 的股份数为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 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57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9,569,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531%。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聘请的律师以及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 >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7 < >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 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 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 张 俊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张 俊 _____________ 汪泳艳 二○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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