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蓝(300816):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15日 20:26:09 中财网
原标题:艾可蓝: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俊、汪泳艳律师就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
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5 8 29
年 月 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 2025 9 15 15:00
、本次股东大会于 年 月 日下午 如期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刘屹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
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5 9 15 9:15 15:00
为 年 月 日 — ,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
代表股份数38,290,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293%。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
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55名,所持有表决权
1,278,579 1.6238%
的股份数为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
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57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9,569,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531%。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聘请的律师以及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 >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7 < >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
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
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
张 俊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张 俊
_____________
汪泳艳
二○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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